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规则BOStrab的创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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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旅客运输法(PbefG)在第4节中不仅规定了“传统”城市铁路(有轨电车)以及在公路上铺设的线路(”公路组合”路基),也规定了它的演化形式。依据旅客运输法第4节第1条第2款规定,城市铁路也可以是“铁路,它有专用路基并且和第1款描述的轨道相同或相像状况下进行运营工以前实施的BOStrab在第Il节第2条将专用路基分为两种完全不同的方案,即在公共公路内和外两种形式。例如第一种形式,隧道或高架铁路途或平地上的线路位于公共公路运输空间的外面,这种状况卜有轨交通就有了自己的含义不再用街道上的铁路(StraBen-Bahn)名称了。在这样的线路上有轨电车更像铁路一和其它运输完全分别。假如推个线路上的轨道都有
2、独立的路基,那么它的车辆不再参和公路运输。那么关于凯道,在旅客运输法第4节第2条规定,可以说作为有轨交通演化的最终阶段。“作为有轨交通的铁路可作为高架铁路和地卜铁路、悬空铁路或近似的特种铁路进行铺设。以前的BOStrab适用范围内,只有柏林地铁、汉堡“高架铁路”和乌伯尔塔尔“悬空铁路”符合“独立铁路”的这个最终阶段。这个时期又增加了慕尼黑和纽伦堡地铁。和公路运输无关独立运营的法兰克福和莱茵鲁尔轻凯铁路(城市铁路)。目前正着手建设许多有独立路基的线路。还有一些非传统铁路系统如H-铁路和M铁路也属于独立路基的铁路之列。在现行的BOStrab的第11节第2条内规定的,“位于公共公路运输空间之内用白色
3、路边石或其它固定障碍物作标记并和其它运输相隔离的线路设备”也是专用路基的常用形式。这种隔离的有轨交通和其它公路运输没有完全分开。这种专用路基和公路运输平面交叉时,铁路原则上和了公路运输,因此仍和公路有关。城市铁路的演化结果是,和公路运输有关的比例在削减,专用和独立路基的路网不断增加。上述的那些和公路混用路基依据详细状况进行优化,这和各种局部框架条件有关。但实际状况表明,只有少数城市具有独立路基的“真正”地铁。3BoStrab新版本的指导原则在城市铁路(仃轨电车)历史发展的基础上,现行的BOStrab仍还以传统有轨电车的运营形式为特征。独立的轨道(例如“真正的地铁”)在1965年8月31日制定的
4、现行BOStrab起先在特定规范中有所考虑(以前将其作为“特殊形式的轨道”).这些特定规范由于技术的发展目前部分已过时。它也接着好用于“标准”有轨电军的现代化形式,今日往往以“城市铁路”(轻轨)来命名。它的特殊标准也适用于非传统铁路系统的新发展。但是现代化技术的发展至今还未受到现行BOStrab的阻碍,必需归结于第70节的规定。在平安性相同的条件下,它允许和规范的规定有所例外。特例不能变成正规规定,因为法定平安性会受到影响,另外须要较高的管理费用.另方面,考虑到最大可能的法定平安性,在技术领域日益加快的发展速度也不得导致技术规范新版本间的间隔越来越短。依据这种状况其出路是,这种规范为技术微小环
5、节尽可能保留空间并且只对必不行少的基本要求制定标准。这种指导思想已在现行的BOStrab内奠定了基础。过去几年公布的标准(隧道施工标准、自动扶悌标准、电气设备标准、铁路、公路车辆标准)对规范基本要求详细化,已经在现行的BOStrab范围内得到仃效验证。不繁杂和短期内适应各个技术发展所给定的可能性,通过将来在有关州和协会参和下制定的标准得以加强运用。这将通过既仃的和不断修订的“普遍承认的技术规则”变得更简洁。一方面它是参和者有义务并口职费明确地行动的标准,另方面也不必难以忍受地约束它的自主处理的活动余地,设想依据新的技术解决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规则(BOStrab)的创立(赛见德国联邦赛议院文
6、件74/87)A概述1初始状态从1965年8月31日起至今仍运用城市铁路(StraBenbam-以前译为有轨电车施工和运营规程(BOStrab)从1966年初正式生效()。在1945年之后利用它首次重新修订了有关规定。公共短途客运(OPNV)从这个时代的运量和运输实力来看已达到确定的低谷。城市运输的发展在当时的特点是,快速增长的摩托化、可观的公路建设投资以及到60年头中期几乎没有对仃轨公共短途客运的道路进行投资。在这个时代也起先相识到.城市交通问题必需通过私人汽车运输和公共短途客运之间依据宏观经济实现合理分工得以解决。取得的效果是,1964年专家委员会依据联邦政府的托付起草的“为改善城镇交通状
7、况有关措施的探讨:他们首先建议对公共短途客运的铁路进行全面的扩建措施。这些扩建措施当时已经零散地着手进行。当联邦政府通过矿物油稹比例的法定用途,首先以50%的额度参和投资时,从1967年起扩建措施已形成规模.1967年联邦政府为此投入了2.53亿马克。目前,依据城镇交通筹资法(GVFG)的规定,联邦政府每年用于公共短客运线路投资的费用为13亿马克。政府资助款额通常占总支出的60%,相当于每年总投资为24亿马克。这些投资的2/3左右依据旅客运输法(PbefG)进入城市有轨交通。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城市铁路的发展在施工和运营方面产生了深层次的变革。在此首先表现为从数量到班量的变更趋势。例如1950
8、年联邦共和国约有80个仃轨交通公司,总计约4500KM线路,目前只有约30个交通公司,总计约2000KM线路。这些线路普遍的高明量,使得运输实力大大提高,相当于以前路网规模两倍多的实力。这个变更对城市仃轨交通施工和运营规范不行能不产生影响.1934年以前城市铁路(有轨电车)由于和铁路的技术相类似,处理方式也很相像,在城市道路上由于汽车运输的增长迫使城市铁路(有轨电车)要尽垦适应摩托化的公路运输的特点。技术发展的结果是在1934年12月4日接受“陆上客运法”规定的“街道上的铁路(仃轨电车)”的法律概念,这是目前的旅客运输法的先驱。1937年Il月13日为这些有轨电车公布了统的施工和运营规程。2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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