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在横向合同中引起经济纠纷的赔偿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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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在横向合同中引起经济纠纷的赔偿规定第一条凡本校教师、研究人员与校内外签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四种类型合同前(以下简称四技合同),须向科学研究处提交合同文本,进行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第二条经审查合格的四技合同,若因合同条款合法性和合理性因素而引起的纠纷,经济赔偿责任由学校承担。第三条未经审查的四技合同,学校不予认可。未经审查的四技合同发生纠纷的,其相关责任和经济赔偿由项目负责人承担,项目其他参与人员对因本合同引起的经济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四条经审查合格的四技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技术指标或者计划进度未能达到合同要求、项目负责人私自变更实施而引起的纠纷,其经济赔
2、偿由项目负责人完全承担,项目其他参与人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五条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四技合同而无法履行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上报科学研究处,并在防范控制损失的同时,及时通知委托方,积极协商合同的解除或者变更事宜。因项目负责人不及时上报不可抗力事由、防范控制损失,或者不及时通知委托方并积极协商合同的解除或者变更事宜,以致引起的纠纷,其经济赔偿由项目负责人完全承担,项目其他参与人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六条上述第二至第五条中的经济赔偿包括通过协商、仲裁、诉讼等途径处置纠纷产生的一切费用。第七条横向合同经济纠纷导致学校对外承担赔偿责任时,凡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项目负责人及其他项目参与人员须承担赔偿责任的,学校有权向项目负责人和其他项目参与人员通过从项目经费中划拨及从工资和津贴中扣除等途径追偿因此支出的一切费用。第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XX大学关于在横向合同中引起经济纠纷的赔偿规定同时废止。第九条本规定由科学研究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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