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经理工作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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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经理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规范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工作行为,保证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承担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第三条国家公务员、公司的监事不得兼任公司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第四条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第二章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第五条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
2、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四)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
3、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四)担任因违法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六)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七)董事会规定的其他情况。第三章经理办公会议第七条经理议事实行会议制。第八条经理会议分为定期例会和临时会议。第九条公司经理定期例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参加人员为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认为必要时,可扩大到生产、经营、管理等各部门人员。总经理办公室需于会议召开3日前以书面、电子邮件或电话等形式通知
4、全体与会人员。参加会议人员必须准时出席。因故不能到会的,需提前向经理会议主持人请假。公司经理临时会议在总经理认为必要或有紧急事由时召开。第十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经理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经理会议:(一)总经理认为必要时;(二)副总经理提议时;(三)董事会提议时。第十一条经理会议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总经理因故缺席时,由总经理指定一名副总经理召集和主持经理会议。董事会秘书认为必要时,可以列席会议。第十二条经理会议议题,包括本细则中所载总经理职权范围内的所有重大事项以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项。副总经理在其分管、协办范围内可以提出专项议题议案;高级管理人员提交经理会议研究的事项,一般应提前通知总经
5、理;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下属单位向总经理请示的重大事项,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送达总经理秘书,由该秘书汇总整理后,提出经理会议议程,报总经理最终审定。第十三条经理会议的重要议题经充分讨论后,形成会议纪要,经召集和主持人签署后,印发执行。第十四条公司经理会议应有完整会议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进行保管。第四章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第十五条公司依法设置总经理,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对董事会负责。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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