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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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预售款专项用于工程建设,保障承购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和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监管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行政区域内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其预售款的收取、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款,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后至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完成前,依法将其开发的商品房进行预销售,由承购人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
2、下简称市住建局)是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分局(以下简称银监分局)负责对监管银行的预售款监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市住建局、人民银行和银监分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对开发企业和监管银行进行行业指导和监督检查。监管银行,是指受市住建局委托,与开发企业签订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的商业银行,是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实施单位,具体负责实施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市住建局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委托监管银行实施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二)监督检查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实施情况;(三)负责市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
3、议)的备案工作;(四)依法查处开发企业违法违规收取和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行为。监管银行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监管协议履行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管义务,在权责范围内对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取、使用进行监管。(二)按照统一标准建立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取、使用台账,负责进行日常管理;(S)做好商品房预售款收取、使用情况的统计工作,并定期将相关信息反馈市住建局、人民银行、银监分局。第四条市住建局会同人民银行、银监分局建立统一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系统,通过监管系统对商品房预售款实施信息化管理。第五条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在市住建局、人民银行、银监分局认可的监管银行库名册中自行选择监管银行,签订统一格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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