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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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含留学生)学籍管理。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当年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办理入学手续者,应当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暂缓办理入学手续,暂缓期一般不超过两周。如需办理保留入学资格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并办理相关手续,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首次入学资格保留期为一年。未办理相应申请手续,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
2、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审查和复查合格并按规定办理了其他入学手续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资格审查不合格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身体复查不合格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暂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复查证明己康复,可以在新学年开始前三个月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入学手续。复查结果不合格并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不宜在校学习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报请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取消其学籍。有违法违纪
3、行为的,送有关部门处理。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学生需按学校规定办理有关缴费手续后,方可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学生在校期间,按国家规定的标准缴纳学费。未注册取得学籍的学生不享有参加学校教学活动等在校生的相应权利。第六条因家庭经济困难等原因不能按时缴费的学生,须在新学年报到注册前一个月书面向学院(系)提出缓缴申请,经学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审核,并送学生处、财务处批准后可以缓交,缓交期限不得超过学生本人的承诺期限。经批准缓交的学生名单在教务处备案后,学生方可登陆教务系统选课并参加教学活动。在办理相关缴费手续后,学生可进行注册取得学籍。通过国家助学贷款审批手续
4、且缴清贷款支付学费、住宿费不足部分的,可进行注册取得学籍。经学校认定为特困学生的,按学校有关特困生的政策执行。第七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凡取得学籍的学生均可上网查询学籍信息。第三章考勤第八条学生应按规定参加教学活动,各教学环节均实行考勤制度。因故不能参加教学活动者,应请假,每学期请假原则上不能超过四周。请假时间在任课教师授课时段内的,由任课教师批准;请假时间在一天内的,由辅导员批准;请假时间在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的由学院分管教学的院长批准;请假时间在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的由教务处长批准;请假时间在一周以上四周以内的由主管教学副校长批准。凡未经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超过批准期限者,一律以
5、旷课论。理论和实验(实训)课按实际学时数计算,其他实践教学环节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算。第九条学生病假要有医生证明,事假、公假应事先提交有关证明。第十条在一学期内,旷课达1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达2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3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达4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达60学时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第十一条考勤表由各班班长如实填写,并须经任课教师签字,每星期一交学生所在院(系)办公室,院系办公室将缺勤情况于每月5日前公布,学生如有异议,可在每月10日前向所在院系提出,各院系于每月15日前将学生考勤汇总表报教务处学籍科,学籍科累计汇总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二条学校建立预警机制。凡
6、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8学时以上(含8学时),18学时以下者,学生所在学院(系)通过手机短信通知学生;凡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18学时以上(含18学时),28学时以下者,学生所在学院(系)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凡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28学时以上(含28学时)者,教务处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第四章转专业、转学与双专业第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一)学生确有专长,经评定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二)学生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三)经学校认定,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
7、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五)符合学校其他转专业有关规定者。第十四条申请与审批(一)学生原则上不能跨门类转专业,如经认定确需跨门类转专业的,应降级就读;二年级以上学生原则上不能转专业,如经认定确需转专业的,应补修所转专业的全部课程。(二)申请转专业的学生按上下学期应分别在4月15日和10月15日之前由本人向所在院(系)申请,各学院在一周内签署意见并提交教务处,教务处进行形式审查并征求转入学院意见后,交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进行讨论审定,具体结果应在每学期结束前一个月通知学生本人。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二)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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