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动火、用火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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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动火、用火管理制度1、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生产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2、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a.固定动火区应当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b.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30米。c.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它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d.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e.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f.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3、在禁火区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外
2、,其它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炽热的长期作业(如:化验室用的电炉、电热器、酒精炉、茶炉等),均须办“用火证”,用火证的有效期限最多不许超过1年。生产区内禁止用电炉、煤气炉取暖、热饭等。4、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证一律由生产部审批,用火时要将用火证悬挂在用火点附近备查。5、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6、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a.特殊动火,指在处于运转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备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b.一级动火,易燃易爆区域(即:甲、乙
3、类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c.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及特殊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d.凡全厂、一个车间或单独厂房内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动火管理。e.遇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情况下的动火,应升级管理。f.各类动火作业区域应明文规定,并在厂区平面图上标明。7、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经分析合格之后方可进行,其动火证的有效期为1天(24小时);二级动火也应该分析,二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为6天(144小时)。8、动火证上应清楚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动火分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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