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资人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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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安顺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资人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创新招商引资方式,充分调动市内外社会团体或组织以及企业、商协会参与我市招商引资的积极性,鼓励以市场化中介招商、以商招商、专业招商、委托代理招商等方式开展招商引资,促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奖励对象引进企业或个人来安顺市内投资的引资人(不包含公职人员),经审定后作为招商引资奖励对象。奖励对象的引资人包括自然人和企业、商会、协会、专业机构、社会团体等组织机构。第二条奖励条件(一)凡申请奖励的招商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 .项目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环保要求。2 .项目引进资
2、金不包括各级财政拨款、国债资金、政策性资金和补助的项目。3 .对安顺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实际贡献的招商引资产业项目。4 .项目引资人未收取项目投资方佣金。(二)下列情形不作奖励:1 .高排放和高耗能以及其他国家限制类产业项目。2 .超出项目备案或项目核准文件规定的建设期限、项目合同规定的资金到位最后期限的项目。3 .同一个项目只能申报一次奖励,不重复奖励。第三条奖励标准(一)凡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要求的招商引资产业项目,在引进企业投产经营1年后,引进企业销售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对引资人进行3年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所需资金由市、县(区)按2:8的比例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分级承担。1 .引进工
3、业项目:正式投产并形成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且投产正常经营,年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在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期间,分3年给予引资人一次性奖励,第1年按核实认定的销售收入的0.5%。,第2年按核实认定的销售收入的0.8%。,第3年按核实认定的销售收入的1.6%o;2 .引进三产服务业项目:正式投产并形成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且投产正常经营,年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在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期间,分3年给予引资人一次性奖励,第1年按核实认定的销售收入的0.5%。,第2年按核实认定的销售收入的0.8%。,第3年按核实认定的销售收入的1.6o(二)对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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