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物业管理规课时制度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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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区物业管理规章制度小区管理规约(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区物业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创造优良的小区生活物业环境,全体业主一致同意签订本规约,并共同遵守。第二条本规约的业主,是指某某某某小区内拥有房地产的所有权人。第二章业主的权利与义务第三条业主依法享有所拥用物业的各项权利及相应的履行义务。第四条业主有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共用设施、共用部位和本小区内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的设备的权利。本条款中房屋建筑共用设施、共用部位和本小区内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的设备是指:(一)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
2、)、户外墙面、门厅、走廊通道、楼梯间等;(二)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单元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库等。(三)小区内公益性文体的设施、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的设备等;(四)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第三章物业使用原则第五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经业主大会同意,可授予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活动中行使以下权利:(一)根据本规约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服务管理制度;(二)对业主、物业使
3、用人违反本规约和物业服务企业服务管理制度的行为,有权采用批评、规劝、公告、法律诉讼等必要措施制止。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年缴的方式。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费用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第七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第八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4、第九条业主应按规划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规划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关业主及业主委员会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第十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并交纳2000元装修押金给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装修押金在装修完工后,经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派专业人员检查合格后退还。业主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第十一条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第十二条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
5、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早8:00至12:00、下午2:00至6:00,其他时间不得施工。第十三条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四条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第十五条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扶梯,应遵守本物业小区电梯、扶梯的使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本物业小区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小区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第十七条本物业小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二)违法搭建建
6、筑物、构筑物;(三)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有部分;(四)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五)未经业主大会同意及有关政府部门批准,擅自占用、改建、扩建小区内及周边市政道路;(六)践踏、占用绿地,损毁树木、园林;(七)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八)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九)乱抛垃圾,高空抛物;(十)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环境噪声;(十一)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八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小区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一)管控好所饲养动物的大小便并及时清除;(二)进入公共场所要使用绳索牵好,以防伤及他人。(三
7、)不得因喧叫妨碍他人休息。第四章物业的维修养护第十九条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有部分、公用设施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专项维修基金筹集、使用以及改造、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物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方可使用。第二十条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当将业主规约内容、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等事项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并自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业主转让房屋应取得业主委员会关于交纳物业服务费及维修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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