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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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临时用地管理,切实加强耕地保护,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临时用地使用范围和选址要求(一)准确把握临时用地使用范围临时用地使用范围应当符合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第一点的有关规定。考古和文物保护工地建设临时性文物保护设施、工地安全设施、后勤设施的,可按照临时用地规
2、范管理。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抢险救灾、疫情防控、考古和文物保护等无关的用地,使用后无法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达不到可利用状态的用地,不得使用临时用地。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擅自扩大临时用地使用范围,不得以临时用地名义批准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或者营利性建设项目。(二)引导临时用地科学合理选址临时用地选址应当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科学合理确定用地规模,严格控制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和林地,最大限度地避让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以及地质灾害易发区等敏感区域。同时,应充分考虑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不得妨碍道路交通和损坏通讯、水利、电力等公共设施,不得造成安全隐患、环境污染或者水土流失
3、。临时用地所服务的建设项目等不属于国家重大项目和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不得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对于使用后土地复垦难度较大的临时用地,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确需占用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临时用地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合理性、必要性以及是否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进行严格论证。预制场、拌合场等使用后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临时用地不得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直接服务于铁路、公路工程施工且确保能恢复原种植条件的制梁场、拌合站等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占用耕地。二、临时用地审批和使用期限(一)明确临时用地审批权限临时用地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临时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
4、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报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备案。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允许先行使用土地。属于临时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使用结束后1年内恢复原地类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二)合理确定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指导建设单位充分考虑项目施工周期、地质勘查等实际需求,合理确定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促进土地合理高效利用。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从批准之日起算。到期后需延长临时用地期限,且原批准临时用地用途和位置范围均未发生变化的,可申请延长使用期限一次,但累计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建设
5、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累计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四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三、规范临时用地审批流程(一)明确临时用地主体临时使用土地由临时用地单位提出申请,临时用地单位应为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的主体单位,或者地质勘查、抢险救灾以及疫情防控的主体单位,不得以施工方或者其他委托单位等非土地使用者作为临时用地申请主体。(二)依法签订临时使用土她合同临时使用国有土地的,应由临时用地单位与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由临时用地单位与土地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临时使用土
6、地合同示范文本由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三)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和审查临时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对可能因挖损、塌陷、占压等原因破坏的土地范围、面积、地类和程度等进行科学分析,提出可行的土地复垦技术路线和方法,合理测算土地复垦费用,明确土地复垦的计划、时间以及落实土地复垦费用措施等。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临时使用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论证,必要时征求农业、林业、生态环境、城市绿化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出具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书并配备唯一的审查号。复垦方向、措施和技术标准未达到要求,土地复垦费用测算不足够、不合理,或者预存和使用计划不清晰的,土地复垦方案
7、不得通过审查。(四)提交临时用地申请临时用地单位向临时用地所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临时用地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1 .申请人身份证明、临时用地申请书。2 .临时使用土地合同。3 .项目建设依据文件。建设项目审批(或者核准、备案)文件、相关勘查许可文件。4 .土地复垦资料。提交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及其对应的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书、审查号(申请使用的临时用地位于项目建设用地报批时已批准土地复垦方案范围内的可不提供)。5 .相关部门材料。临时使用林地的,提交林业主管部门批复的林地审核同意书。临时使用铁路、公路等交通设施两侧控制范围内土地的,提交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临时使用水利工程
8、控制范围内土地的,提交县级以上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涉及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提交县级以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6 .其他材料。土地权属证明材料;标注临时用地位置和范围的最新土地利用现状图、多角度远近景拍摄的土地利用现状照片;临时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勘测定界图及电子坐标文件等。城镇开发边界内临时用地与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或者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一并办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五)规范临时用地审查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临时用地时,重点审查以下内容:申请材料、图件是否齐全、规范并与申请内容一致;申请主体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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