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开发区(黄埔区)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壮大若干措施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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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开发区(黄埔区)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壮大若干措施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开发区(黄埔区)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壮大若干措施的通知(穗开管办(2023)2号,以下简称本措施),为便于政策实施,明确相关条款具体内容及操作规范,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符合信用管理相关规定的中小企业或机构。第三条本细则中的中小企业是指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
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型的企业。第二章设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第四条本细则所称风险补偿机制是指每年在区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专项经费,用于引导合作银行加大对我区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的支持,对合作银行符合本细则规定的上一机制年度不良贷款本金损失给予最高不超过25%的补偿。本风险补偿机制与广州市普惠贷款风险补偿机制联动,最高风险分担比例为75%。第五条本细则所称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是指合作银行发放的单户授信K)OO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以及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第六条本细则所称主管部门是指区金融主管部门
3、。第七条本细则所称受托管理机构是指受主管部门委托承担风险补偿机制日常管理服务职责的机构。第八条本细则所称合作银行是指自愿遵守本细则规定,并经主管部门公开征集、择优选定的银行机构。第九条风险补偿机制的资金预算和使用遵循政府主导、精准补偿、风险分担的原则。第十条风险补偿对象为合作银行。第十一条适用于本细则的借款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为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小微企业及小微企业主。小微企业划定标准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及其后续政策规定。(二)
4、所属产业不属于“限制”与“淘汰”类产业范畴,以及不属于金融、类金融和房地产领域。“限制与“淘汰”类产业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及其后续版本划定。第十二条申请资金补偿的贷款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该笔贷款符合本细则第五条关于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的规定。(二)贷款合同中明确该笔贷款属于无抵押、无质押(本办法将知识产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视为无质押)、无第三方担保(本细则将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实控人及其配偶连带责任担保视为无第三方担保)的贷款,且该笔贷款授信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三)如同一年度有两家或多家合作银行机构向同一借款人(本细则将小微企业与其企业主视为
5、同一借款人)发放贷款,或一家合作银行机构向同一借款人多次发放贷款,则按贷款发放时间先后排序累计,同一年度内针对同一借款人可纳入本细则申请资金补偿的贷款总金额不超过10万元。(四)该笔贷款必须用于经营活动,不得用于委托贷款、并购贷款、民间借贷和投资资本市场等。(五)该笔贷款未享受过其他区级贷款风险补偿政策。第十三条申请资金补偿的不良贷款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自2023年1月31日之日起发放且经受托管理机构登记入库,按照国家银行业监管部门规定划分的不良贷款。(二)合作银行对该笔不良贷款依法采取诉讼(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等)、仲裁等措施进行追索,且该法定裁判机构已出具生效法律文书或已立案超过
6、30天,但无法收回或足额收回。第十四条年度资金补偿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补偿标准和比例的计算方法:(一)同一年度可申请补偿的不良贷款本金实际损失总额未超过2亿元时,对每笔不良贷款本金损失给予补偿的比例为25%;同一年度可申请补偿的不良贷款本金实际损失总额超过2亿元时,对每笔不良贷款本金损失给予补偿的比例为5000万元与该总额之比(百分比精确到小数点后第2位数字)。(二)单一合作银行机构在同一年度申请补偿的不良贷款本金损失总额达到该合作银行经受托管理机构登记入库的放款金额的3%时,当年度暂停受理该合作银行机构新增补偿申请。第十五条主管部门职责如下:(一)负责风险补偿机制运行监督管理,牵头制定配
7、套实施办法。(二)负责按程序申请风险补偿机制年度财政资金预算和拨付补偿资金。(三)负责开展合作银行机构遴选,并对合作银行机构进行管理考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四)负责开展受托管理机构遴选,并对受托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和考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五)负责复审受托管理机构报送的合作机构不良贷款申报补偿资料(以下简称申报补偿资料),审定不良贷款补偿名单,并监督指导合作机构及时尽责处置不良贷款,确保补偿资金合法合规使用。第十六条受托管理机构职责如下:(一)负责对合作银行报送的符合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贷款数据进行汇总,建立台账。(二)负责受理汇总申报补偿资料,建立台账。(三)负责对申报补偿资料进行初审,建立
8、台账。(四)负责对已经通过主管部门审定的不良贷款进行汇总,建立台账,并根据台账督促合作银行在补偿资金发放前及时追索所申报的不良贷款。(五)负责对已经获得补偿资金的不良贷款进行汇总,建立台账,并根据台账督促合作银行充分履行追索和清收处置义务,及时返还收回的清收处置资金至区财政。(六)负责对合作银行不良贷款清收处置资金返还情况进行汇总,建立台账。(七)根据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提供上述台账资料。(A)协助主管部门对合作银行资金申报环节涉及要素是否符合本细则要求进行监督核查及督促整改。(九)协助主管部门对合作银行进行管理考核,配合区相关部门的审计、监督等工作。第十七条合作银行职责如下:(一)严格执行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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