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区直灵活就业人员办法起草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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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区直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起草说明现就起草广西区直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情况说明如下:一、制定背景和必要性为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直中心)于2020年印发和实施了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修订)(桂公积发(2020)6号)和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自愿缴存人员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修订)(桂公积发(2020)8号)。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最新文件精神,结合住房城乡建设部指定的广州、深圳、常州、苏州、成都、重庆等六个城市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出台的相关
2、管理办法,统一将“个人自愿缴存人”表述为“灵活就业人员”,结合区直和中直驻邕单位业务实际,修订且编制广西区直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管理办法),该办法经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多次专题会议讨论研究,并按照有关意见进行修改完善。保留了区直中心一贯支持优化营商环境、为民服务办实事的做法。二、主要文件依据(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710-1-号)再次修订)(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通知(桂建金管201126号)(三)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
3、印发广西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建发20179号)(四)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通知(桂建金管20208号)三、重点内容和主要变化(一)规范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比例。调整前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比例固定为12%,调整后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比例为10%-24%范围内自主选择,每一档以2%为递增。(二)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参与住房公积金制度,给予利息补贴。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广西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建发(2017)9号)文件精神,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满2年且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
4、金贷款的,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可给予不超过利息额的10%的利息补贴,利息补贴列入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三)支持灵活就业人员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解决基本住房需求。1 .灵活就业人员自在区直中心设立个人账户之日起正常连续汇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其与配偶在南宁所辖城区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且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2 .灵活就业人员的贷款额度按照长存长缴、多存多贷原则予以计算,以形成长期稳定的住房储金。一是设定灵活就业人员的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为:灵活就业人员贷款额度=个人账户余额X缴存积分X流动性风险防控系数,如夫妻双方均为灵活就业人员的,贷款额度按照上述公式分别独立
5、计算其贷款额度后再合并加总。二是设置缴存积分为基础积分和贡献积分之和。基础积分由8倍(分)上调为10分,贡献积分上限为6分,保持不变。但是对贡献积分的加分项进行了调整,更易满足灵活就业人员住房资金需求:第一,属首套住房及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退役军人,劳动模范,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脱贫攻坚带头人,烈士遗属等对社会突出贡献群体的,灵活就业人员符合其中一项的可积5分,此加分项由原2分上调为5分;第二,按照同一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在区直中心正常连续缴时间满60个月,且在缴存期间灵活就业人员及配偶从未提取住房公积金或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积1分,鼓励长存长缴。三是设置流动性风险防控系数。流动性风险防控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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