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修订征求意见稿).docx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修订征求意见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修订征求意见稿).docx(15页珍藏版)》请在第壹文秘上搜索。
1、广西壮族自治区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内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防范和化解融资租赁公司行业风险,促进我区融资租赁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发2020)2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辖内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及分支机构、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所称融资租赁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含金融租赁公司)。本细则所称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
2、易活动。第三条从事融资租赁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在装备制造业发展、企业技术升级改造、设备进出口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服务实体经济,实现行业高质量发展。第四条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建工作,确保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得到有效贯彻。重视并把握好正确的舆论导向对行业的影响,树立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是全区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区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等事项办理,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管政策、制度,部署开展各种方
3、式的监管、检查工作。设区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融资租赁公司日常监管、风险防范与处置及设立、变更、终止等事项办理初审等具体工作。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第五条在本自治区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应当经拟注册地设区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初审通过后,将初审意见及企业申请材料报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审核;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审核后出具书面意见。第六条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规定的章程;(二)有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主要股东和注册资本;(三)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誉良好,熟悉融资租赁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具有履职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四)
4、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具有建设支撑业务经营信息系统的能力;(五)配备具有金融、法律、会计等方面专业知识、技能和从业经验并具有良好从业记录的从业人员;(六)在注册地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七)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依法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融资租赁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第八条融资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等具体事项和程序按广西壮族自治区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变更及终止工作指引(试行)要求办理。第三章业务范围第九条融资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一)融资租赁业
5、务;(二)租赁业务;(三)与融资租赁和租赁业务有关的租赁物购买、残值处理与维修、租赁交易咨询、接受租赁保证金;(四)转让与受让融资租赁或租赁资产;(五)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第十条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行为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应当在国务院或地方政府批准的交易场所或银行间市场发行,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投资者人数、投资金额等应当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第十一条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另有规定的除外。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的租赁物为载体,并应当合法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融资租赁公司不得接受已设置抵押、权
6、属存在争议、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所有权存在瑕疵的财产作为租赁物。第十二条融资租赁公司进口租赁物涉及配额、许可等管理的,应由租赁物购买方或产权所有方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融资租赁公司经营业务过程中涉及外汇管理事项的,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第十三条融资租赁公司不得有下列业务或活动:(一)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二)发放或受托发放贷款;(三)与其他融资租赁公司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四)虚假宣传或误导性宣传,虚构融资租赁项目通过公开渠道进行融资;(五)以非法手段进行清收;(六)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私募投资基金融资或转让资产;(七)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禁
7、止开展的其他业务或活动。第四章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第十四条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完善以股东或股东(大)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为主体的组织架构,形成科学、高效的决策、激励和约束机制。融资租赁公司应当按照全面、审慎、有效、独立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保障公司安全稳健运行。融资租赁公司应当根据其组织架构、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识别、控制和化解风险。第十五条融资租赁公司应建立稳健的资本管理制度及实施流程,建立可持续的资本补充机制,计提原则上不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1%的一般风险损失准备。确保自有资本真实性和资本质量,杜绝虚假注资、循环注资等违规
8、现象。建立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包括资本补充、规划、内部资本评估、动态补充在内的资本约束管理体系。第十六条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租赁和其他租赁资产比重不得低于总资产的60%。第十七条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的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不得超过净资产的20%。第十八条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集中度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对单一客户和单一关联客户的限额管理,控制单一承租人及承租人为关联方的业务比例,有效防范和分散经营风险。融资租赁公司应当遵守以下监管指标:(-)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融资租赁公司对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o(二)单一集团客户融资集中度。融资租赁公司对单一集团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广西壮族自治区 融资 租赁 公司 监督管理 实施细则 试行 修订 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