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元县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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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庆元县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中共庆元县委办公室庆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人才科技跨越式高质量发展大跃升新突破打造百山人才高地的实施意见(庆委办发(2023)1号)文件精神,科学有效管理企业研发费用补助专项资金,引导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促进企业技术研发和创新能力的提升,进一步推进我县企业高质量绿色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一条补助对象在庆元县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纳入国家科技统计调查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符合相关条件且已实行统计上报的企业财务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每家企业不超过2人。第二条补助条件(一)经科技、税务部门审核认定后,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填报的研发费用达到5
2、0万元以上。(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须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达到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中研发费用比例要求(未达到要求的不列入补助范围)。(三)纳入国家科技统计调查的企业,须按照统计部门要求如实填报研发统计年报。统计年报研发费用数据小于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的不列入补助范围。(四)被列入严重失信行为名单的企业,补助申请不予受理。第三条补助基数(一)研发投入的补助基数依据企业申报并经税务部门金三系统查询核对的“A107012表中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合计”数据为准。(二)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年度补助基数为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填报的研发费用;计算增量部分时,前一年度基数为企业前一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填报
3、的研发费用,不足50万元的以50万元计算。(三)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年度补助基数为企业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填报的研发费用,未达到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中研发费用比例要求的不予受理;计算增量部分时,前一年度基数为企业前一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填报的研发费用,未达到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中研发费用比例要求的按最低要求计算。(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要求的研发费用,通过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计算得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要求如下: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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