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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分公司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管理细则1、总则1.1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塔式起重机在安装、使用、拆卸时的安全,制定本规程。1.2 本规程使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所用塔式起重机的安装、使用和拆卸。1.3 本工程规定使用了塔式起重机的安装、使用和拆卸的基本技术要求。当本规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1.4 塔式起重机的安装、使用和拆卸,除应符合本规程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标准规定。1.5 本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技术规程制定。2、基本规定2.1 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单位必须具有从事塔式起重安装、拆卸业务的资质。2
2、.2 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单位应具有安全管理保证体系。有健全的管理制度。2.3 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作业人员应配备下列人员:1)、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项目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机械管理人员;2)、具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司机、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特种作业操作人员。2.4 塔式起重机应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并已在县级以上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登记。2.5 塔机启用前应检查下列项目:1)、塔式起重机的备案登记证明等文件;2)、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资格证书;3)、专项施工方案;4)、辅助起重机械的合格证及操作人员资格证书。
3、2.6 对塔式起重机应建立技术档案,其技术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1)、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2)、定期检查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修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记录。2.7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塔式起重机严禁使用;1)、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2)、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经评估不合格的产品;3)、不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产品;4)、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产品2.8 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指导作业人员实施安装、拆卸作业,专项方案应根据塔式起重机使用说明书和作业场地的实际情况编
4、制,专项方案应由本单位技术、安全、设备等部门审核、技术负责人审批后,经监理单位批准实施。2.9 在塔式起重机的安装、使用及拆卸阶段,进入现场的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防滑鞋、安全带等防护用品,无关人员严禁进入作业区域内。在安装、拆卸期间,应设警戒区。2.10 塔式起重机在安装前和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装和使用;1)、结构件上有可见裂纹和严重锈蚀的;2)、主要受力构件存在塑性变形的;3)、连接件存在严重磨损和塑性变性的;4)、钢丝绳达到报废标准的;5)、安全装置不齐全或失效的。2.11 塔式起重机使用时,起重臂和吊物下方严禁有人员停留;物件吊运时,严禁从人员上方通过。2.12
5、严禁用塔式起重机载运人员。3、塔式起重机的安装3.1 塔式起重机安装前,必须经维修保养,并应进行全面的检查,确认合格后主可安装。3.2 塔式起重机的基础及其地基承载力应符合使用说明书和设计图纸的要求。安装前应对基础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安装。基础周围应有排水设施。3.3 塔式起重机的基础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和使用说明书所规定的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单位应根据地质勘察报告确认施工现场的地基承载能力。无法满足说明书对基础要求时,可自行设计基础。3.4 安装前应根据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实施,安装作业人员应分工明确,职责清楚。应对安装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3.5 安装辅助设备就位后,应对其机械和安全性能进行检
6、验,合格后主可作业。3.6 安装所使用的钢丝绳、卡环、吊钩和辅助支架等起重机具均应符合本规程第五章的规定,并应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3.7 塔式起重机的独立高度、悬臂高度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下雨、浓雾天气严禁进行安装作业。安装时起重机最大高度处的风速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且风速不得超过12mSo3.8 塔式起重机的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并应按程序进行调试合格,连接件及其防松防脱件严禁用其他代用品代用。3.9 安装完成后,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机构应出具检测报告书。3.10 经自检、检测合格后、应由总承包单位组织出租、安装、使用、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安装
7、质量的自检报告书和检测报告书应存入设备档案。4、塔式起重机的使用4.1 塔式起重机起重司机、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操作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资证书,严禁无证上岗。4.2 塔式起重机使用前,稍大对起重机司机、机重信号工、司索工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4.3 塔式起重机的力距限制器、重量限制器、变幅限位器、行走限位器、高度限位器等到安全保护装置不得随意调整和拆除,严禁用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4.4 塔式起重机回转、变幅、行走、起吊动作前应示意警示。起吊时统一指挥,明确指挥信号;当指挥信号不清楚时,不得起吊。4.5 起吊前,当吊物与地面或其他物件之间存在吸附力或摩擦力而未采取措施时,不得起吊。4.
8、6 起吊前z应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起吊,。对吊具与过索具进行检查,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得用于起吊作业。4.7 作业中遇突发故障,应采取措施将吊物降落到安全地点,严禁吊物长时间悬挂在空中。在吊物载荷达到额定载荷的90%时,应先将吊物吊离地面200-500mm后,检查机械状况、制动性能、物件绑扎情况,确认无误后主可起吊。对有晃动的物件、必须拴拉溜绳使之稳固。4.8 物件起吊时应绑扎牢固,不得在吊物上堆放或悬挂其他物件;零星材料直吊时,必须用笼或钢丝绳绑扎牢固。当吊物上站人时不得直吊。4.9 每班作业应作好例行保养,并应作好记录。实行多班作业的设备,应执行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9、,接班司机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开机作业。4.10 塔式起重机的主要部件和安全装置等应进行经常性检查,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并应有记录;当发现有安全隐患时,应及时进行整改。5、吊索具的使用5.1 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时,起重机具、索具应符合下列要求;1)、吊具承载时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吊索不得超过安全工作载荷。2)、吊具、索具在每次使用前应进行检查,经检查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继续使用。当发现有缺陷时,应停止使用。3)、吊具与索具每6个月应进行一次检查,并应作好记录。检验记录应作为继续使用、维修或报废依据。5.2 钢丝绳1)、钢丝绳作吊索时,其安全系数不得小于6倍。2)、钢丝绳的报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起重机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GB/T5972的规定。3)、当钢丝绳的端部采用编结固接时,编结部分的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0倍,并不应小于300mm。4)、当采用两点或多点起吊时,吊索数宜与吊点数相符,且各根吊索的材质、结构尺寸、索眼端部固定连接、端部配件等性能应相同。5)、钢丝绳严禁采用打结方式系结吊物。当吊物弯折曲率半径小于钢丝绳公称直径的2倍时,应采用卸扣将吊索与吊点栓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