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的风险及法律责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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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质量的风险及法律责任根据一般的理解和建筑行业的运作习惯,工程质量问题可以分为工程质量缺陷和工程质量事故。这里主要讲工程质量缺陷。从广义上说,工程质量问题都是程度不一的工程质量缺陷,缺陷到达了一定的程度,即构成了工程质量不合格。去年公布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方法规定: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由此可见,建筑工程质量缺陷,是指建筑工程存在危及居住安全的不合理因素,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合同的约定。一、建筑工程交付后质量责任的不同阶段我国建筑法第60条明确的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包括地基根底工程、主体
2、构造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等项目;保险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的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J该条法律确定了我国对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法律制度,即地基根底和主体构造在合理使用寿命内保证使用,其余部位在最低保修年限内保证使用,但保证使用的责任局限在施工方。建筑法第80条规定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该法律规定,确立了我国建设工程损害赔偿期的法律制度,即在整个合理使用期内,因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害的,责任者均应赔偿的
3、法律制度,且责任者未限定在施工方。由此可见,我国的建设工程法律框架设定的建筑物竣工交付后的质量责任主要分两个阶段,一是工程质量保修期,二是损害赔偿责任期。(一)建筑保修期内的质量建筑物竣工交付后,第一个质量责任期的法律责任合同法第279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开展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筑法第61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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