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惠阳区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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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惠州市惠阳区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加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防范风险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增强政府对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调控和保障能力,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X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惠州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储备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区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按照相关规划,结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依法采取征收、
2、收回等方式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征收、收回等方式依法取得的土地必须入区土地储备库,未入库的土地不得供应。第四条区征地和土地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区征储中心”)是区自然资源局下属的土地储备机构,负责本区土地储备工作,纳入国家土地储备机构名录,并会同各镇政府(含街道办,下同)及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区政府工作安排具体负责土地收储工作。第二章储备计划第五条区自然资源局、区征储中心会同区财政局、各镇政府于每年第三季度,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土地市场调控的需要,结合惠阳区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等因素,合理制定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3、对下一年内可收储的土地资源,在总量、结构、布局、时序等方面做出统筹安排,优先储备空闲、低效利用等存量建设用地。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内容应包括:(-)上年度末储备土地结转情况;(二)年度新增储备土地计划;(三)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计划;(四)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计划;(五)年度储备土地临时管护计划;(六)年度土地储备资金需求总量。其中,拟收储土地,是指已纳入土地储备计划或经区人民政府批准,目前已启动收回、收购、征收等工作,但未取得完整产权的土地;入库储备土地,是指土地储备机构已取得完整产权,纳入储备土地库管理的土地。第六条因土地市场调控政策变化或低效用地再开发等原因,确需调整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每年中期
4、可调整一次,按原审批程序报批。第三章土地的收储及入库第七条为明晰土地产权,区征储中心对完成收储的土地实行分库管理,其中不符合土规或城规的土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管理;符合两规的土地纳入土地市场动态库管理;纳入土地市场动态库管理的土地按要求填报广东省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系统,并实时更新。第八条存在污染、文物遗存、矿产压覆、洪涝隐患、地质灾害风险等情况的土地,在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单位完成核查、评估和治理之前,不得入库储备。第九条下列土地,应纳入土地储备范围:()收购的土地;(二)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1 .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而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2 .土地
5、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士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而收回的土地;3 .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而收回的土地;4 .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而收回的土地;5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6 .解除土地出让合同收回的土地。()移交入库的土地。行政、司法机关罚没的土地;各镇政府收储未入库的土地,以及区政府批准应当移交入库的土o(四)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五)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第十条收储土地的补偿方式:(-)土地权利人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未开发建设用地,政
6、府收购收回土地使用权或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原则上采取货币补偿或容积率补偿,两种方式可根据土地和规划情况合并使用或单独使用。L货币补偿:当宗地需全部收回时,采取货币补偿。2.容积率补偿:当宗地被部分收回时,根据城市规划,剩余土地的现行容积率比土地出让时约定的容积率高的,土地权利人可选择将被收回的土地建筑面积折算容积率补偿到剩余地块,但最高不能超过现行规划设定的容积率。差额容积率与被收回土地计容建筑面积进行抵扣,无法进行容积率补偿的剩余土地则采取货币补偿。容积率补偿方式由区自然资源局根据现行城市规划确定,区征储中心负责落实土地收回工作。(二)土地置换。对于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7、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的宗地,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并经区政府批准后,可按照剩余年限市场评估价值等值置换相同用途土地的方式进行补偿和收回土地使用权:1 ,宗地已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建成面积超过应动工总面积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超过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的;2 .虽未动工开发建设但土地整合开发有利于政府整合资源的;3 .因政府安置等原因需要置换土地的,土地置换时应以等值为原则,客观原因导致被收回土地价值与置换土地价值确实无法完全相等的,如被收回土地价值低于置换土地价值,则土地权利人应当向政府补交差额部分的地价款;如被收回土地价值高于置换土地
8、价值,对于是否需要由政府以货币方式支付差额补偿款的问题,可与土地权利人依法进行协商,根据协商结果处理。如宗地已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对已建成的建(构)筑物只进行货币补偿,该部分补偿价值不能用于折抵置换土地,货币补偿的标准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七)款规定执行。()土地权利人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政府收购收回土地使用权或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涉及需要补偿时一律采取货币补偿。第十一条收储土地的补偿标准:(-)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土地(含已办证和虽未办证但已缴清土地出让金等规费的土地),政府收购收回土地使用权或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时,按如下标准予以补偿:1 .商业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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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惠州市 惠阳 土地储备 管理 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