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从属性的法律解释 以将来债权的担保从属性问题展开 附担保从属性在《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中的适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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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的担保是源于罗马法的一项古老法律制度,在经历了岁月的沧桑巨变之后,特别是在现代市场经济高度发达、交易模式推陈出新的环境下,传统担保制度演绎出各类新颖的表现形式。近十年来,互联网金融业务在国内飞速发展,其特有的非物理接触的电子信息系统交易方式打破了传统金融的生态场景,由此创新了大量前所未有的交易模式,其中就有一些创新的担保形式,这些担保形式是否具有担保效力成为实务中的法律难题。如何用传统的担保制度“回答”现代的商业行为,这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事关经济发展的社会问题。就法律本身而言,其生命在于解释,”制定法涉入的是立法者当时不能全部预见的丰富多彩且变动不居的生活关系;它必须对一些立法者没
2、有考虑到的问题作出回答。”1古老担保制度对现代担保新颖形式“回答”的方法是法律解释,这也是适用法律的前提。法律解释于法律本身有“画龙点睛”之功效,其赋予了法律以鲜活的生命机能。本文拟使用法律解释的方法就互联网金融领域比较常见对“将来债权”担保是否违反担保从属性的问题进行分析,以证明传统担保制度在新时代依然焕发蓬勃生命力。一、问题提出互联网具有信息传递快速化、主体广域化的特点,由此带来了“流量经济”的热门词。无限的客户群体和通畅的交流通道让传统商业银行越来越注重利用互联网作为“获客”渠道,从而突破了传统物理网点的地域限制,把有限的物理接触半径拓展至无限的电子交流全景。面对客户几何数量级的上升,为
3、了提升客户服务满意度,交易效率成为每个互联网交易模式重视的核心问题,尽量减少交易环节、充分运用大数据信息成为两个重点方法0就拿银行贷款审查环节看,传统商业银行对一笔个人业务的审查过去通常需要一周时间,现在通过互联网金融模式缩短为半小时,甚至几分钟。其核心就是运用了大数据分析的方法,可以快速收集分析客户的信用信息并作出准确评价。同样,采用减少交易环节的方案提高交易效率也是一项重要的方法。比如在“银一保”合作模式中,银行为客户提供贷款资金,担保公司为银行提供担保减低资产风险。为了减少交易环节,银行与担保公司约定,担保公司愿意为满足下列条件的债务提供担保:1.不特定客户从某特定互联网渠道向某特定银行
4、申请融资;2.经某特定银行审批认为客户符合贷款条件并签署合同发放贷款,且借款发放时间在某确定区间内;3.担保债务的本金不超过确定最高金额。担保公司不再对具体的担保债务与银行之间签署担保合同,被担保人(借款人)由银行确认,担保公司认同银行对客户的审查判断规则。上述担保合作模式与传统担保最大区别,在于被担保债权在担保合同签署时未发生,且债务人亦不确定。鉴于将来债权尚未发生,当下签署的担保合同是否违反担保从属性原则而无效?担保权利(保证债权、担保物权)是否能够产生?是否有效?本文以该示例入手,以担保从属性为核心焦点分析此类担保模式在民法典制度框架内的有效性问题。二、担保从属性的法律解释(一)担保从属
5、性的文本表述分析法律解释活动具有认知的功能,它是准确全面认识法律规范意义的工具。“在解释之前不存在意义,在解释之前,不存在规范,仅仅存在文本而已。”2法律解释的对象是文本。因民法典即将实施,故本文分析关于“担保从属性”的文本表述以民法典为准。民法典中关于表述担保从属性的文本为第388条和第682条,第388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682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中关于“从权利”的文本表述仅在“合同保全”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两个章
6、节提及,且并未明指或特指担保从权利。故关于担保从属性的文本表述在民法典里仅以“从合同”的语词进行了表达。虽然民法典里没有担保从权利的明文表述,但这并不表示在民法典体系内不承认“担保权利的从属性”。民法典担保权利从属性是通过一系列条文规定推理影射和整个立法结构体系来表达的。在这里我们不得不先行讨论一下“合同与权利”的关系问题,以理解“担保合同与担保权利”的关系。有学者认为“民法典明确规定担保合同是从合同,也就表明物上担保合同所产生的担保物权从属于主债权J3同理,保证债权也从属于主债权。主从合同关系与主从权利关系是否为一回事?这需要首先回答合同与权利的关系。合同与权利在法律层面并非同意语,合同不等
7、于权利,合同产生权利,可以说合同是权利的“权源”。民法典第133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民法典第464条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合同可以理解为“民事法律行为束”,即数量众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集合。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之一,即“协议”,可以理解为“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权利”一词在民法典没有明文定义,但是,“法律关系,一般来说,从一个人看是他的权利,从另一个人看就是一种义务.”4权利的实质定义理论界争论不休,但是,权利的形式总表现为一种人与人或人与物的法律关系。所以,民法典规定的合同应当是民事权利(义
8、务)产生的源泉。分别以主从合同产生的权利是否天然具有“主从”关系?权利间的从属性是否可以根据产生源泉的从属性确定呢?笔者虽然认为权利产生来源的从属关系不能当然确定权利间的从属权利,但是民法典在担保从属性问题上的制度安排似乎否定了这一点。正面角度,民法典多处明文规定体现了担保权利的从属性,比如第39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一)主债权消灭;第407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上述两条文规定清楚表达了担保物权从属于主债权,无论是权利自身存灭的关联性,还是权利的相互关系的依附性都强烈表达了“从属性”的法律意义。英美法与大陆法关于“财产”的定义上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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