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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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请减刑建议书(2022)遵监刑减字95号罪犯李易飞,男,1973年7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湄潭县人,现在贵州省遵义监狱六监区服刑。系毒品再犯。2013年7月20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遵市法少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易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2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二终刑字第79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3月12日送遵义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9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21年7
2、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6年9月9日起至2038年4月8日止。2019年3月27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37年9月8日止。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减刑以来,做到认罪服法,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教,能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和约束自己的言行,改造态度端正。二、教育改造方面:在“三课”教育学习中,该犯学习态度端正,上课听讲,尊重教员,遵守学习纪律,完成各科作业,政治考试成绩合格。三、劳动改造方面:能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自觉学习操作技能,
3、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未履行,狱内月均消费217元,狱内账户余额63.26元。五、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暂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综上所述,罪犯李易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易飞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此致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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