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住宅配建停车场电动汽车群智能充电系统合作合同.docx
《新建住宅配建停车场电动汽车群智能充电系统合作合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新建住宅配建停车场电动汽车群智能充电系统合作合同.docx(9页珍藏版)》请在第壹文秘上搜索。
1、新建住宅配建停车场电动汽车群智能充电系统合作合同甲方:乙方:市交通特来电新能源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电动汽车群智能充电系统(以下简称为充电系统)的安装与运营等事宜达成合作共识,订立如下条款。1 .充电系统安装地点充电系统安装地点位于:华建雅筑园三期地下室人防区域。2 .充电系统主要设备配置序号名称型号规格/描述单位备注1总控箱含台7kW交流充电模块台kW直流充电机台4直流充电终端125A,单面台6交流充电终端32A台充电系统的详细配置和工程实施方案详见本合同附件技术方案。3 .合作期限合作期限:自2016年月日起
2、至20年一月_日止。4 .充电系统的使用充电系统建设完成后将成为公用型充电设施,即开放的、面向社会公共服务的充电设施,为所有适用车辆提供充电服务。5 .费用结算5.1 乙方负责充电系统的设施建设和运维,并承担一切费用,但因甲方原因导致建设及运维费用增加的,由甲方承担相应费用;5.2 充电系统的电力接入点由甲方提供,乙方负责电力接入的施工的一切费用;5.3 充电系统的电力使用量通过安装的计量表计量,计量表安装方案:计量表由乙方负责安装,安装在充电系统总控柜中,计量表需经甲方认可,计量准确可靠;5. 4甲方为充电系统供电的电费价格为元/千瓦时;5.5 当供电企业的电费价格标准变动时,甲方为充电系统
3、供电的电费价格则对应变动,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对电费价格进行约定;5.6 在合作期限内,甲方支持乙方根据充电需要向供电企业单独报装电力接入或安装核减表;5.7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向充电系统的使用者收取充电产生的电费和充电服务费,服务费0.80元一度,后期如因政策调整,则按调整后相关标准执行。5.8 ;乙方保证对充电服务费的定价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5.9 充电系统产生的电费乙方以月度/季度为周期缴纳给甲方;在缴费周期的次月15日前,双方完成抄表、确认电费金额;20日前,乙方完成向甲方的付款,同时甲方向乙方开具电费增值税专用发票/电费普通发票,作为双方账务往来结算凭证。乙方付款如有延迟
4、,需缴纳滞纳金,每日滞纳金为欠费额的2%。如乙方欠费超过20日,则甲方有权停止供电并要求乙方赔偿因此带来的损失。5 .10电费结算方信息:开户行开户名账号乙方将所收取的充电服务费的10%给予甲方作为管理服务费,甲方协助乙方对充电秩序进行管理。乙方以半年/季度为周期将管理服务费支付给甲方;在缴费周期的次月15日前,双方完成管理服务费金额的核对、确认;20日前,乙方完成向甲方的付款,同时甲方向乙方开具管理服务费增值税发票,作为双方账务往来结算凭证。管理服务费结算方信息:开户行开户名账号6 .双方权利与义务6.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6.1.1. 在合作期限内,甲方具有充电系统安装地点的产权或使用权,
5、并保证本合同规定的乙方权益不受其它因素的影响;6.1.2. 在合作期限内,甲方承认乙方为甲方雅筑项目唯一的充电设施投建运营服务的合作方;6.1.3. 保障充电系统安装地点具备施工条件,在充电系统安装、调试(试运行)期间,指定管理和技术人员配合乙方施工安装,并协助乙方完成设备的装卸和提供存放场所;6.1.4. 应确保充电系统的充分使用,应优先满足电动汽车充电使用;6.1.5. 应确保充电场站运营期间的电力正常供应,不得无故停止对充电设施的供电,否则甲方应赔偿乙方因停电造成的损失。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包括电网停电或自然灾害)导致无法供电,甲方应待电力恢复后,及时恢复供电;6.1.6. 同意乙方在充电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新建 住宅 停车场 电动汽车 智能 充电 系统 合作 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