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工程委托监理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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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的工程委托监理文本1、合同示范文本关于监理人的责任条款新版文本第二十五条至二十八条(原版文本第二十四条至二十七条)是监理人的责任条款。其中最重要的是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当发生可能追究工程责任时,规定了监理人责任:“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担负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担负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担负赔偿责任”。其中黑体字部分是原合同文本所没有的。为了说明问题,把第五条
2、列出:“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综合第五、第二十六、第二十七条的内容,具有三层意义:第一,监理人如因过失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应担负赔偿责任;第二,监理人不担负非自身原因导致的各种责任;第三,监理人由于未能认真履行义务,对导致的后果要担负责任。2、“监理人责任”的三种情况工程建设实践中,由于主客观原因,会产生大量的矛盾、争议、纠纷,甚至诉诸法律仲裁。建设监理期刊去年第6期“监理工程师的责任风险分析”一文中指出:“认识和防范监理责任风险已成为十分紧迫和重要的任务,应该引起高度重视:看来这是十分必要和及时
3、的。监理人的责任大体上可分为三种情况:(1)过失责任。监理人在责任期内,由于自身的过失造成损失,应担负过失责任,并按合同予以赔偿。例如:发出错误的指令,造成质量降低,工期拖延,费用增加;作出错误的判断,造成质量降低,工期拖延,费用增加;违反职业道德引起的后果等。(2)不担负责任。当发生的事件并非监理方原因时,监理人不担负责任。这种情况在工程实践中经常发生。例如:承包人不听从劝阻,偷工减料,降低施工质量;承包人管理不善,不能实现计划,工期拖延;承包人擅自使用不合格材料,降低了工程质量;承包人弄虚作假,管理松弛,导致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委托方(业主)未能按计划提供条件,导致设计延误、施工不能按时开
4、工,拖延了工期;委托方所订设备(材料)未能按计划到达现场,延误工期,导致索赔;委托方不听从监理方劝阻,从而发生质量事故;委托方未能按合同向监理人提供必需的资料、文件引起的事件;人力不可抗拒等。(3)不作为责任。当发生上述除人力不可抗拒的情况时,监理人应及时向承包人(同时将副本交委托人)以书面提出劝告、警告、通知,下达停工令等监理意见,也对业主方的不规范行为和偏离合同的做法,提出咨询、劝阻意见。如果监理人没有做到这一点,如果发生了责任事件,则不管何种理由,监理人应担负“不作为责任”,也就是合同第二十七条所述:“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担负赔偿责任二3、监理人要担负“不作为
5、责任”上述监理人的三种责任,前两种比较容易理解,而“不作为责任”在实践中发生的时机多,判别这种责任的难度大,往往受到人们的忽略。笔者认为,正确认识监理人的不作为责任,正是提高监理人员素质,提高监理行业水平,提高我国工程管理水平的关键之一。(1)监理人应及时、充分地发现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各种偏离合同、违反规范标准、违反法令法规问题。如果监理人对应该能发现的问题,包括由于技术原因,当时尚未暴露而在未来可能暴露的问题,没有及时发现,从而导致工程质量、工期、费用的损失,除了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外,监理人要担负不作为责任。(2)对工程中的问题,监理人虽然已经发现,但未能及时提出,或即使已提出,但所采取的形式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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