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项目内部信用评价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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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项目内部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XX线装修3标项目经理部(简称项目)内部建设市场诚信机制,加强管理,提高现场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线装修3标项目经理部所建项目。第三条内部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是指总承包项目部(以下均统称为评价人)对内部施工合同履行情况的综合评价。信用评价对象为施工项目部(以下均统称为被评价人)。第四条信用评价结果分A、B、C三个等级。评价得分排名前5名的被评价人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评价得分排名最后1名和存在重大不良行为的被评价人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评价得分排名为其他名次的被评价人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第五条信
2、用评价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照评价标准和评价程序进行。第二章组织管理和评价内容第六条项目安全生产部负责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对评价结果进行汇总和公布。评价人负责评价工作的具体实施及上报。第七条信用评价综合考虑被评价人所属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理和质量、安全、工期、环保、稳定等分项履约与管理情况,以及参加抢险救灾和特殊项目等因素。第八条信用评价每半年为一个评价期,建设项目初步验收后不再进行评价。一个评价期内有3个月及以上施工期的,对该被评价人进行全面评价;施工期少于3个月或工程初验后存在不良行为的,只对该被评价人不良行为进行认定,不进行项目信用评价。第九条仅在一个建设项目承担施工任务的被评价人
3、,只在该项目内进行评价,不参加全股份公司的评价记分和排序,信用评价结果视为B级,发生重大不良行为的直接评定为C级。第十条评价人对建设项目现场检查要合理均衡安排,对项目检查频次宜为每个评价期2次。要严格按照办法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对日常检查和初步验收中发现的属于不良行为的问题要如实记录并予以扣分。第十一条建设项目信用评价得分是指从项目基础分中减去项目不良行为扣分后得出的分数。项目基础分为200分。第三章不良行为第十二条不良行为是指项目施工任务的被评价人及其人员,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违反股份公司有关规定,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第十三条不良行为分为一般不良行为和重大不良行
4、为。具体划分标准见附件1-20第十四条不良行为认定程序为记录、通知和确定。(一)记录。评价人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应严格依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和国家、行业及股份公司相关规定,发现符合不良行为条件且能够当场记录的,应由2名及以上检查人员在现场记录并拍照或摄像,填写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认定记录单(附件3),并由现场的施工单位主管人员签字认可,同时提出整改要求和复查时间。依据调查、检测或处理结果确定不良行为的,评价人应根据处理结论填写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认定记录单,并由施工单位主管人员签字确认。当项目主管人员不在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认定记录单上签字确认时,可由评价人2名以上现场检查人员在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认定记录单上注
5、明事实并签字确认,评价人领导予以签字确认。(二)通知。现场记录的不良行为,包括评价人收到的业主、监理和监督机构认定的不良行为,以及依据调查、检测或处理结果记录的不良行为,评价人应在2日内对重大不良行为的认定记录及整改要求书面通知被评价人,对一般不良行为可采取平时记录、每月集中通知被评价人的方式。(三)确定。被评价人接到通知5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申诉的不良行为自动确定。5日内被通知具有不良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向评价人提出书面申诉,评价人应对申诉内容进行核实。经核实申诉理由不成立的,自动确定为不良行为。第十五条同一项不良行为不得重复记录。第十六条评价人应对认定的不良行为进行闭环管理,要求施工单位在整
6、改期内完成整改工作;未在整改期内完成整改工作的,未整改完成部分按新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第十七条检查时发现的问题符合不良行为认定条件的,应及时将书面认定建议通报评价人,由其组织确认后纳入不良行为记录,认定结果书面通知被评价人。第十八条国家有关部委和地方监管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的各类稽查、审计、检查等将发现的问题转给股份公司后,股份公司有关部门应立即将符合不良行为认定条件的问题转股份公司安全生产部,由其按规定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书面通知评价人及被评价人。第四章评价加分第十九条信用评价加分包括抢险加分和特殊项目加分。抢险加分是指根据评价人的要求参加项目其他标段抢险和地方有关抢险救援并作出突出贡献给予的
7、加分。特殊项目加分是指对工程复杂、技术难度大和在当地或行业有重大影响的特殊建设项目给予的加分。第二十条对积极参加项目其他标段抢险救灾和地方有关抢险救援并作出突出贡献的被评价人,由评价人根据有关规定(具体见附件4、附件5)提出建议加分值,并附相关材料报公司安全生产部确认。第二十一条对工程复杂、技术难度大和在当地或行业有重大影响的特殊建设项目,由评价人提出加分的意见(具体见附件6),经公司安全生产部同意后给予加分,加分值为0.5-1.5分。第二十二条在一个评价期内,同一被评价人在股份公司的总加分不超过3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项目安质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般不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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