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市场主体除名工作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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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锡市市场主体除名工作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2】35号)、关于做好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苏营商办【2022】7号)和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市场主体除名试点工作的通知(苏市监【2023】35号)的文件精神,加快无效低效市场主体退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有序的开展市场主体除名试点工作,结合无锡实际,制定本办法。一、适用范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主体,适用本办法予以除名标记:(一)被吊销营业执照满两年未申请注销的市场主体;(二)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满两年,且近两年未申报纳税的市场主体;二、
2、除名程序(一)适用范围第一项的除名标记程序市市场监管局梳理满足条件的市场主体名单后,将其统一标记为“已除名(吊销满两年未主动申请注销)”,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对社会公示。(二)适用范围第二项的除名标记程序各市(县)区市场监管局建立市场主体定期除名标记工作机制,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对符合除名标记的市场主体列出清单,定期开展除名标记工作。1、梳理名单。市市场监管局应当每年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满两年的市场主体进行一次梳理,协调税务部门提供清单内市场主体近两年的纳税证明,对经审查符合除名条件的,纳入拟除名名单。2、检查核实。市场监管部门对拟除名的市场主体对其登记的住所
3、(经营地址)进行检查核实情况,检查方式可采取实地检查或邮寄专用信函的方式与市场主体联系。经向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两次邮寄无人签收的,视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两次邮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5日,不得超过30日。对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能够取得联系的,应督促其及时履行法定义务。对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已经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不再重复列入),检查记录留档备查。3、除名告知。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经法制机构审核后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审批。除名建议经批准后,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拟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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