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版本《职业病防治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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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其次章前期预防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第五章监视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操纵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其次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和
2、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视管理部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视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C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看法。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3、,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受责任。第六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第七条用人单位必需依法加入工伤保险C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监视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第八条国家激励和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国家激励和支持职业病医疗康复机构的建设。第九条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视制度。国务院安全
4、生产监视簪理部闩、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视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视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视管理部闩、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视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视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视管理部闩、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职业卫生监视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协同,依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受责任C第十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职业病防
5、治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机制,统一领导、指挥职业卫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认真执行本法,支持职业卫生监视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视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加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行使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的能力。第十二条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
6、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并公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对职业健康风险进行评估,为制定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治政策提供科学依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状况进行统计和调查分析。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关部门收到相关的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对防治职业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其次章前期预防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操纵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第十五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
7、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以下职业卫生要求:(-)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视管理部闩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第十六条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工程申报制度。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通视管理部闩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危害工程,接受监视。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
8、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视管理部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职业病危害工程申报的具体方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视管理部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工程(以下统称建设工程)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医疗机构建设工程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工程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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