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管理人资格审查和报告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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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管理人资格审查和报告制度第一条被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管理人或者在参与人民法院采取公告方式邀请的管理人业务竞争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不接受指定或退出竞争:(-)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H)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第二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视为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二)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法律服务;(H)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
2、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四)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五)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第三条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视为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一)具有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二)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H)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四)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第四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有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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