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义务和法律责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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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义务和法律责任一、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义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机动车维护、修理、在用车改装和专项维修活动,并以营利性为目的的经济组织(一般统称为机动车维修经营业户)。根据上海市机动车维修和检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承担以下义务:1、保证机动车维修质量(1)机动车维修企业必须有明确的质量负责人和质量检验员。(2)机动车维修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与其维修类别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并规定了主要职责。(3)机动车维修企业在维修过程中必须按照国标、部标、地方标准维修车辆,没有时,应参照原车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维修技术资料进行维修。2、向托修方
2、提供竣工出厂合格证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实行竣工出厂合格证制度(汽车小修和部分专项修理出外),维修车辆不合格的车辆不准出厂。(2)竣工出厂合格证由符合资质的质量检验员签发。3、实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1)因维修质量造成的车辆故障或损坏,维修业户应负责及时返修,由于质量问题而造成的车辆异常损坏或车辆机件事故,由承修业户负责。(2)由于托修单位违反使用规定或驾驶员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车辆故障或损坏,不属于维修质量问题,经济责任由托修单位自负。4、建立承修机动车维修技术档案(1)车辆技术档案的格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统一制定。(2)车辆技术档案内容包括:车辆基本情况和主要性能、运行使用情
3、况、主要部件更换情况、检测和维修记录、以及事故处理记录等。5、签订机动车维修合同(1)承、托修双方必须按照要求使用汽车维修合同文本。合同必须按照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依法签订,承、托修双方签章后生效。(2)承修方与托修方签订维修合同的汽车维修作业范围:汽车大修;主要总成大修、二级维护;维修预算费用在IOOO元以上。6、向托修方提供机动车维修票证。(1)在机动车维修后,应当开具上海市汽车维修业统一发票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附有统一结算凭证。(2)实行维修机动车明码标价。机动车维修业户应在业务接待室或者醒目位置公示汽车维修项目价格,增强透明度。(3)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应当
4、按照市交通局关于车辆维修行业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沪交计(2002)245号规定:应及时、准确地报送行业统计报表,包括上海市车辆维修企业经济技术指标年报(月报)、上海市车辆维修个体户经济技术指标年报、上海市汽车综合性能检测年报(月报)、上海市车辆维修动态月报等10张报表。7、向托修车主提供达标的尾气排放(1)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按照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使在用机动车达到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2)机动车二级维护、发动机总成大修、整车大修的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排气污染物检测仪器设备。(3)机动车经过二级维护、发动机总成大修、整车大修及其他影响整车污染物排放的维修,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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