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站扩建工程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措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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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电站扩建工程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措施Ll环境保护1.1.1引用的法律法规(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第30号令);(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1.2 引用标准(1)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
2、B3095-1996)(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5)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6)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1990)(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8)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SL277-2002);(9)水环境监测规范(SL219-1998)(10)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2004)(11)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GB/T15773-1995)o1.1.3 环境保护方针遵纪守法,倡导健康的环保文化;持续改进,创建满意的绿色工程。我们的承诺是: 遵守有关环境的法律、法规; 致力于
3、环境改善和污染预防(清洁生产),使我们的业主、周边的社会公众和全体干部、职工满意; 致力于降低资源消耗及减少废物产生; 使全体干部、职工充分意识到他们对环境的责任,并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培训; 督促供应商改进他们的行动,以符合项目环保要求;在追求持续改进的过程中,塑造绿色承包商的形象。1.1.4 环境保护目标(1)生活供水及生活废水处理1)饮用水水质应符合GB5749-2006的规定。2)处理后的废水水质应符合受纳水体环境功能区规划规定的排放要求,或应遵守GB89781996的规定,不得将未处理的生活污水直接或间接排入河流水体中,或造成生活供水系统的污染。(2)生产废水处理1)在靠近河流中的流速较
4、大处设置基坑排水的排放口,以尽量满足水质保护要求。基坑的经常性排水,在基坑排水末端设沉淀池,排水量视沉淀池水的浑浊程度而定,做到蓄浑排清。尽量控制水体PH值接近中性时排放。2)砂石料开采加工、混凝土生产及其它辅助生产系统等的废水处理实行雨污分流,建立完善的废水处理系统,将各生产系统经常性排放的废水统一收集处理。3)废水处理系统排出的污泥进行必要的脱水(或沉淀)处理后,运至指定的弃渣场堆存。防止污泥进人排水系统或排人河道。4)机修及汽修系统的废水收集、处理系统建立专用的废水收集管道,对含油较高的机修废水选用成套油水分离设备进行油水分离,设置专门的已处理的废水排污口。5)混凝土浇筑面的冲洗、冲毛废
5、水,以及灌浆工作面冲洗岩粉的污水和废弃浆液由专设的沟道集中排放,严禁污水漫流。(3)施工区粉尘控制1)根据施工设备类型和施工方法制定除尘实施细则,提交监理人批准。2)施工过程中,会同监理人根据批准的除尘实施细则,随时进行除尘措施的检查和检测。检查和检测记录及时提交监理人。3)施工期间,根据工程所在区域环境空气功能区划要求,保证施工场界及敏感受体附近空气中允许粉尘浓度限值控制在SL398-2007表3.4.2规定范围内。4)制定的除尘措施,遵守SL398-2007第3.4.3条的有关规定外,同时做到:a施工期间,除尘设备与生产设备同时运行,并保持良好运行状态;b选用低尘工艺,钻孔安装除尘装置;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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