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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江门市产权电子交易规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加强和规范江门市产权交易的管理,提高公共资源的市场化配置水平,实现公共资源高效利用,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江门市实际,制定本规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在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以电子交易方式公开进行产权交易以及相关监督管理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法人和
2、其他组织均可通过交易中心产权电子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产权电子交易系统”脓法参与江门市产权电子交易活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交易原则】产权电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产权电子交易及其交易各方应当接受行政监督部门、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监察。在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均以网络竞价方式实施。第四条【交易范围】产权交易的业务范围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以及江门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执行。按规定须进入省级以上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产权(资产)交易机
3、构公开交易的项目,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交易形式】产权电子交易系统由申请及受理、网络竞价、资金结算等功能组成。第六条【交易程序】产权电子交易应当遵循如下程序操作:()受理交易项目;(二)发布交易信息;()竞投人办理身份注册;(四)竞投人提交竞投申请;(五)竞投人交纳竞投保证金获得竞投资格;(六)竞投人网络竞价;(七)成交确认;(A)资金结算。第七条【交易责任】交易中心系产权交易的政府公共平台,负责组织交易各方依法依规进行公开交易活动。产权交易项目是否具备交易条件以及交易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由交易各方主体依法承担,交易中心不进行审批审核或审查,也不负责标的物的保管、维护,
4、也不提供相关证明。第二章受理交易项目第八条【交易委托】委托方应当向交易中心提交产权电子交易所需的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在挂牌公告前进行备案或报批的项目,由委托方履行相应的备案或报批手续。第九条【交易受理】交易中心仅对交易事项作程序性审核,不进行实质性审核。符合产权交易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交易中心予以受理;不符合的,交易中心应当将审核意见及时反馈委托方并退回相关材料。第十条【交易信息】委托方应当在挂牌公告中披露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竞投人资格条件、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和保证金的处置等内容。第十一条【交易特殊条件设置】除国家法律、
5、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原则上不得针对竞投人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交易中心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委托方对竞投人资格条件的判断标准提供书面解释或具体说明,并在挂牌公告中一同公布。第十二条【交易保留价】委托方可以设置保留价。竞投人的最终报价达到保留价或以上,标的成交;未达到保留价时,标的不成交。第三章发布交易信息第十三条【信息发布】挂牌公告、交易须知和交易相关的主要信息,通过交易平台官方网站、市级或以上等媒体发布,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四条【信息公告期】委托方应当根据标的情况,在挂牌公告中合理设定公告期限以及延长公告的有关事项。发布挂牌公
6、告时,项目评估报告须在有效期内。(-)转让底价高于IOOO万元的企业产权、资产转让项目,公告的期限应当不少于20个工作日;(二)转让底价高于IOO万元、低于1000万元的企业产权、资产转让项目,公告的期限应当不少于10个工作日;(三)租赁权交易项目、罚没物交易项目及其他交易项目,公告的期限应当不少于7天;(四)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挂牌公告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竞投入,且不变更挂牌公告内容的,交易中心可以按照委托方在挂牌公告中的规定延长公告期限,每次延长公告期限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未在挂牌公告中明确延长公告期限的,挂牌公告到期自行终止。第十五条【补充公告】公
7、告期间,如挂牌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交易中心应当按原信息发布渠道及时补充公告。涉及影响标的价格的重要变动、交易条件重大变更等因素,补充公告的期限应当自补充公告之日起,不少于本规程第十四条规定的相应交易项目公告的期限,交易报名截止时间、网络竞价时间相应顺延。第十六条【交易挂牌价】首次产权电子交易的挂牌价不得低于经备案或核准的“评估价”或“批准处置价”。如在挂牌公告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未能征集到竞投人,委托方可以在不低于评估价90%幅度内设定新的挂牌价再次进行公告。如新的挂牌价低于评估价的90%,委托方应当重新获得批准机构批准,并经交易中心审核后,重新发布挂牌公告。重新发布挂牌公告的日期应当在该交易项目
8、评估报告有效期内。第四章竞投人登记第十七条【交易注册】竞投人须办理身份注册,竞投人在注册账户时应当按照规定准确、真实填写自己所注册账户的信息并提供相关资料。第十八条【竞投人责任】竞投人应当详细阅读挂牌公告、交易须知和标的相关信息。竞投人对相关文件有疑问的,可以向交易中心或委托方咨询。竞投人可以现场查看标的物,对标的物现状有疑议的,应当在提交竞投申请前提出书面意见。竞投申请一经提交,即视为对标的物现状及相关情况无异议。第十九条【竞投申请】产权电子交易只接受网上竞投申请,不接受电话、邮寄、书面、口头等其他形式的申请。第二十条【资料提交】竞投人应当按挂牌公告要求递交下述材料:(-)企业法人需提交的材
9、料(原件或复印件并盖章确认):L有效的营业执照;2 .有效身份证明文件;3 .公告规定的其他材料。(二)自然人需提交的材料(原件或复印件):L身份证/护照等有效身份证明文件;4 .公告规定的其他材料。须事前审核竞投人资格条件的,竞投人应当按挂牌公告要求,在竞投申请起止时间内在产权电子交易系统提交上述材料,经审核通过后,才可以办理竞投申请。第二十一条【优先权设置】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部分竞投人对标的享有优先购买(承租)权的,交易中心须在挂牌公告中如实反映。网络竞价过程中享有优先购买(承租)权的竞投人可以在同等条件下行使对标的的优先购买(承租)权,也可以放弃该权利。享有优先购买
10、(承租)权的竞投人,须在竞投申请起止时间内提交竞投申请并在产权电子交易系统内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否则视为放弃该权利。第二十二条【保证金交纳】竞投申请提交后,竞投人需在产权电子交易系统的竞投保证金交纳页面中选择一间银行交纳竞投保证金,产权电子交易系统将自动分配一个交纳竞投保证金账号给竞投人。该账号一经分配不得变更且为唯一账号,竞投人须按规定向此账号交纳足额竞投保证金。竞投人应当通过本人账户采取银行转账的方式交纳竞投保证金。产权电子交易系统在确认竞投保证金按时足额到账后自动赋予参与竞投的资格。每笔竞投保证金只对应竞投一项标的,如需竞投多项标的,则须分别交纳竞投保证金至各标的对应的账号。竞投保证金交纳
11、截止时间以挂牌公告规定时间为准。在此时间点之前到账的竞投保证金被视为有效,否则被视为无效。竞投人须自行通过产权电子交易系统及时查询竞投保证金到账情况。第五章网络竞价第二十三条【交易报价方式】在挂牌公告规定时间内,竞投人通过产权电子交易系统办理了竞投申请并足额交纳竞投保证金,获得参与竞投的资格后,在网络竞价时间内登录产权电子交易系统进行网络竞价。竞投人应当谨慎报价,报价一经提交并经产权电子交易系统记录即视为有效报价,不得撤回。网络竞价分为“网上自由报价”和“网上限时竞价”两个阶段,网络竞价时须遵守下列规定:(-)以增价方式进行报价;(二)竞投人可以多次报价;(三)初次报价不得低于挂牌价;(四)每
12、次报价应当比当前最高报价价位递增1个加价幅度价位或1个加价幅度价位的整数倍。第二十四条【自由报价规定】网上自由报价期间原则上为1天,从当日10时起至次日10时止,具体信息以挂牌公告规定为准。在网上自由报价期间,竞投人可以对标的不受每轮报价时间限制自由地充分报价,报价只要高于现有最高报价,且高出部分为加价幅度的整数倍,报价视为有效报价;享有优先购买(承租)权的竞投人可按现有最高报价进行报价,报价视为有效报价。第二十五条【限时竞价规定】在挂牌公告规定的网上自由报价期限截止后,产权电子交易系统随即进入网上限时竞价阶段。网上限时竞价时间周期统一设置为5分钟。所有竞投人均可以参与网上限时竞价。网上限时竞
13、价可以有多个时间周期组成,在每个时间周期内有竞投人加价的,则以此报价时间为新的时间周期起点,往后等待新的报价,直至最后一个时间周期内没有新的有效报价为止。网上限时竞价结束后,产权电子交易系统将自动关闭报价通道,并确认当前最高报价为最终报价。第六章成交确认和资金结算第二十六条【交易结果确认】网上限时竞价结束后,产权电子交易系统按照下列规定确认交易结果:(-)如设置保留价的,最终报价且不低于保留价的竞投入被确认为竞得人;如无设置保留价的,最终报价的竞投人被确认为竞得人。(二)在整个网络竞价期间内无报价、最终报价低于保留价或不符合挂牌公告规定条件的,标的不成交。第二十七条【成交确认】标的成交后,交易
14、中心应当公告交易结果并通知竞得人,竞得人应在收到交易中心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并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期限内与委托方签订成交合同或办理资金结算手续。第二十八条【竞投保证金处理】标的成交后,竞得人交纳的竞投保证金按挂牌公告规定的方式处置。未竞得人交纳的竞投保证金,交易中心应当在网络竞价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办理竞投保证金退还手续。第二十九条【交易货币】若无特别约定,交纳竞投保证金、支付相关款项及其他按规定需支付的费用均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第七章系统管理第三十条【交易系统维护】交易中心负责维护产权电子交易系统的正常运行和管理。交易中心应当严格执行网络信息安全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维护产权电子
15、交易系统安全。第三十一条【交易系统保密】交易期间的产权电子交易系统信息严格保密。第三十二条【网络传输】交易中心对产权电子交易系统的网络信息传输应当采取数据加密处理,保护网络传输的安全。第三十三条【交易系统和数据维护】产权电子交易系统服务器数据不得篡改。第三十四条【交易系统数据记录】产权电子交易期间,确保产权电子交易系统正常运行,产权电子交易系统自动记录用户对系统的相关操作,有关数据记录的时间以数据信息到达产权电子交易系统服务器的时间为准。第八章应急处置第三十五条【交易中止、终止规定】交易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应当中止或终止产权电子交易:(-)产权电子交易系统故障、损坏或不能正常运行,影响产权电子交易的,产权电子交易应当中止;(二)委托方提出书面要求要求中止或终止产权电子交易的;()司法机关要求中止或终止产权电子交易的;(四)交易中心认为应当中止或终止产权电子交易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六条【交易中止、终止处理】出现本规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交易中心应决定中止产权电子交易,并将情况及时告知委托方并报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待问题排查、消除后恢复交易。出现本规程第三十五条第(二)至(四)款规定情形的,交易中心应决定中止或终止产权电子交易,并应当将情况及时告知委托方并报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交易中心通过原信息发布渠道发布中止或终止产权电子交易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