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公司资金存放等财务事项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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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旅游公司资金存放等财务事项管理办法为规范交通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企业资金存放等事项管理,根据企业资金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交旅集团及下属分公司、拥有控制权的子公司。第二条本办法主要规范交旅集团及下属企业金融账户、(大额资金)资金存放等业务。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资金是指集团及下属企业在各类金融账户中存放的所有资金,包括融资资金、专项资金、经营性资金等。第四条资金存放等事项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依法合规。资金存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符合廉政建设要求;(二)公正透明。资金存放银行的选择应当公开、公
2、平、公正,程序透明、结果透明;(三)安全优先。资金存放应当以确保资金安全为前提,充分评估资金存放银行经营状况,防止出现资金安全风险事件;(四)科学评估。综合考虑资金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等因素,科学设置资金存放竞争性评价指标;(五)权责统一。实施资金存放的企业应当履行资金存放管理的主体责任,组织好资金存放管理工作,保证资金存放平稳有序。第五条公司以集团本级为统一合作平台,加强与银行、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的战略合作,着力塑造良好的融企战略协同关系,从有利于融资规模长期稳定、融资成本相对最优、直接融资市场对接、资本投资运作等角度,通过公开竞标等方式,遴选与企业自身实际相契合的战略合作金融机构。第二
3、章金融账户管理第六条公司金融机构账户作为资金存放的载体,其开立、变更、撤销等事项,实行分级决策和备案管理。第七条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办理集团本级的金融机构账户日常管理及下属企业金融机构账户的备案,下属企业应在相关事项发生(完成)后的一个月内进行备案。第八条除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指定开户银行外,原则上只能在集团选定的战略合作银行范围内开户,确实因业务需要在战略合作银行以外开户的,应纳入各自单位的“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并在开户后报出资企业备案。备案时应提供相关文件、业主函件等相关开户证明材料,以及履行“三重一大”程序的有关证明材料。第九条各单位定期清理压缩银行账户数量,及时撤销多余或者闲置的银行账
4、户。除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账户,应在所列事项发生一年以内完成销户:(一)因对外融资需求开设的账户,未发生融资业务或业务已办理结束的;(二)因资金监管或办理保证金等业务开设的账户,该业务已办理结束的;(三)因异地经营需要开设的账户,异地经营结束的;(四)因其他业务需要开设的账户,该业务已结束的;(五)无存贷结算业务的“睡眠账户”。企业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保留账户时间的,应向上级报备,延长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账户保留期间,无正当理由账户不能新增存款资金。第三章(大额)资金存放管理第十条公司按年度预计资金使用规模积极谋划资金,月末存量资金平均数一般控制在年度预计资金使用规模的25%(含)
5、以下。在企业经营特别时期或其他特殊用途需要,经三重一大决策后,控制额度可超过25%。(月末存量资金指集团拥有控制权公司的账户资金的合计数)第十一条公司资金存放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与“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相统一原则,纳入企业“三重一大”事项管理,防范财务和廉政风险。第十二条公司资金以银行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结构性存款等形式进行存放,禁止从事股票炒作、委托理财(非金融企业)、期货套利等高风险投资行为。第十三条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资金类别,资金存放方式按对资金存放是否受限制分为:指定存放、竞争性存放和其他存放。(一)银行贷款资金:存放账户和资金存放银行根据国家银监会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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