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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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河北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监理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维护监理市场秩序,营造公平有序、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2254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活动(以下简称建筑活动)的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
2、评价管理办法和相关标准并组织实施,对各地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市、县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具体实施。第四条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依托“河北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信息系统)开展。对于工程监理企业在建筑活动中存在未执行或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业行为规范等行为,受到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通报批评以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等不良行为信息,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部门要及时按照有关要求记入信用信息系统。信用信息系统综合12个月内企业不良行为发生次数和严重程度,对工程监理企业进行信用评价。第五条不良行为信息分为一般不
3、良行为信息和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工程监理企业受到的行政处罚及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信息按照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信息记录管理办法(冀建执法20201号)要求,记入一般不良行为信息,依据相应信息有效期规定进行评价。工程监理企业受到的行政处理、通报等信息按照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冀建法改20195号)要求记入一般不良行为信息,信用信息有效期自文书出具日期开始时效1年(12个月)。存在河北省建筑市场主体严重失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X冀建法改202112号)规定的严重失信情形的,除按有关规定记入一般不良行为信息外,还需按要求记入严重失信行为信息,依据相应信息有效期规定进行评价。第六条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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