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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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韵法的陋诚信评估寇砚(或亍)(征求意见稿)一、总体要求(一)【目的依据】为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监督管理,促进依法诚信执业,推动司法鉴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推进高资质、高水平司法鉴定机构建设,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等规定,贯彻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办法(试行),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细则。(二)【概念定义】本细则所称诚信等级评估,是指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细则规定的评估内容和标准,对司法鉴定机构诚信执业状况等进行评估,并评定相应等级的活动。(三)【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诚信等级评估工作
2、,适用本细则。(四)【工作原则】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工作坚持正向激励、分级分类、综合评价、公开公正、动态管理的原贝L(五)【评估周期】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原则上在每年上半年组织实施,以司法鉴定机构上一年度执业等情况为依据。(六)【不予评定的情形】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不予评定诚信等级,并予公布:1 .审核登记未满一年的;2 .经司法行政机关同意,超过一年未开展司法鉴定业务的;3 .存在其他特殊情形的。(七)【直接确定等级】司法鉴定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诚信等级直接确定为D:L司法鉴定机构构成单位犯罪的,或司法鉴定人、其他工作人员在实施鉴定过程中构成犯罪的;4 .被列入失
3、信被执行人;5 .被司法行政机关处以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行政处罚的;6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7 .报送的评估材料经查实有虚假内容或瞒报的;8 .拒不履行司法行政机关处罚决定的;9 .除本细则(六)规定的情形外,未参加诚信等级评估的;10 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情形的。(A)【等级划分】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按照综合评估情况分为A、B、C、D四个等级。11 值在90分(含)以上的,确定为A;12 分值在80-90分(不含)的,确定为B;13 分值在70-80分(不含)的,确定为C;14 分值在70分(不含)以下的,确定为D。(九)【信用修复】司法鉴定机构及所属鉴
4、定人的信用信息修复,参照浙江省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执行。二、评估组织(十)【司法行政机关职责】省市两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并指导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具体实施评估工作。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以下简称省司法厅)应当组建评估委员会,统筹全省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工作。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市司法局”)应当成立评估工作组,负责本地区司法鉴定机构日常检查、信用信息的归集上报、诚信等级初评工作。(十一)【行业协会职责】省、市司法鉴定协会(联络组)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协助司法行政机关
5、组织行业专家开展现场核查、综合评估等工作。(十二)【评估委员会组成及职责】评估委员会主要由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司法鉴定专家、行业协会工作人员等组成。评估委员会对各地的初评情况进行复查及综合评估,并提出评估结果意见。评估委员会人数原则上不少于五人的单数,组成人员实行动态调整。各地评查工作组组建可参照执行。三、评估内容(十三)【指标构成】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分基础指标和加分指标,总分为IOO分。(十四)【基础指标】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基础指标85分,包括以下内容:L党的建设工作情况;2 .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情况;3 .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4 .执行司法鉴定程序、标准
6、和技术规范情况;5 .接受司法行政机关、行业协会管理监督情况;6 .履行内部管理职责情况;7 .执业公示情况;8 .其他情况。(十五)【加分指标】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加分指标15分,包括以下内容:1 .参加公益活动情况;2 .司法鉴定科研活动情况;3 .质量建设情况;4 .信息化应用运用情况;5 .业务案例入选采纳情况;6 .获得表彰奖励情况;7 .其他情况。(十六)【评分规则】评分内容有量化标准的,对照量化标准中的情形进行扣(加)分。司法鉴定机构因同一情形,符合两个以上不同扣分项的,以最高分值扣分;因同一情形,符合两个以上不同加分项的,以最高分值加分。四、评估程序(十七)【评估步骤】司法
7、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工作按照司法鉴定机构自查自评、市司法局初评、省司法厅综合评估并发布三个步骤进行。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材料包括自查报告、评估量化表、相关证明材料,以及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等。(十八)【自查自评】各市司法局根据本地区司法鉴定行业实际,自行安排属地司法鉴定诚信等级评估工作,组织司法鉴定机构开展诚信等级评估自查自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根据市司法局的要求,按照本细则确定的评估指标,在规定期限内对本机构的诚信状况进行自查自评,根据自评结果申报相应的等级,并将自查报告、评估量化表及与评估指标相关的全部佐证材料报属市司法局。(十九)【市司法局初评】市司法局应当及时安排评估工作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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