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关于支持医药生产(B证)企业发展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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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口市关于支持医药生产(B证)企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全面推进本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根据支持医药生产(B证)企业发展若干规定(下称:若干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市财政部门每年按规定安排海口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兑现若干规定各项扶持政策。第三条申请若干规定相关扶持政策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注册、经营地址均位于海口市辖区范围内;(S)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诚信经营,依法纳税,遵守国家税收及相关法律法规;(四)扶持资金的年度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故;食品药品生产企业未因违规被食药监管部门处罚而停产整顿;(五)兑现
2、资金时未被列入征信黑名单;企业未被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六)申报资料不存在伪造、变造情形。第四条申请若干规定的企业应提供以下共性资料:(一)海口市工业发展资金申请报告;(二)申请单位基本信息;(三)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四)真实性声明。申报单位须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提交的相关材料、附属文件的真实性负责。第五条视同制造业申请海口市加快工业发展若干规定(2021年修订)(海府规2021)10号)、海口市鼓励医药企业积极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的若干规定(2021年修订)(海府规2021)6号)和海口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关于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若干措施(海科工信法规(20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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