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林地林木流转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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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林地林木流转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我区集体林权有序流转,推进集体林业适度规模化经营,保障林地林木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改革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广东省林地林木流转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重要指示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及完善“三权分置”的工作部署,为我区林业改革与创新产权制度提供了法制保障,实现我区经济和生态的可持续发展。(二)流转原则1 .坚持依法、自愿、
2、有偿原则。2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3 .不得改变林地性质和用途。(三)流转范围本方案所称林地林木流转,是指本区行政区域内经营集体林地的权利人将其拥有的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依法全部或者部分有偿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四)流入方资格流入方应当具有林业经营能力。林地林木不得流转给没有林业经营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五)流转期限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流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0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承包经营林地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原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二、流转方式和程序(一)集体林地林木流转1 .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林木以及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取得的集体
3、林地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出租、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流转。2 .流转方案应当在村务公开栏公告7个工作日以上;公告期满无异议的,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3 .需要资产评估的,依照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执行。评估机构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技术规范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书。4 .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林木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或者公开协商等方式流转。采取招标、拍卖方式的,应当通过相关产权交易平台进行,并提交委托产权交易平台
4、流转的书面文本、流转方案、同意流转的会议决议和合法的权属证明,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5 .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林木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须经所在镇人民政府批准,签订合同前应当对流入方的经营能力进行审查,主要包括对流入方的资信情况、流转林地的经营项目、林业生产经营管理能力以及承担森林防火能力等。(二)家庭承包的林地流转1 .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出租、转让、转包、入股、互换或者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流转,但自留山的流转不得采取转让方式。2 .采取转让方式进行流转的,流入方应当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流转须经发
5、包方书面同意,并提交双方达成的流转协议、流入方身份证明和具有林业经营能力的情况资料。3 .采取其他方式进行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三)特殊情形1 .再流转:接受林地林木流转的单位或者个人(流入方)再流转林地林木的,应当向原所属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书面备案。2 .合资、合作、共有的流转:合资经营、合作经营或者共同共有的集体林地林木流转,应当征得合资方、合作方或者共同共有人的同意。3 .公益林流转:生态公益林的林地林木可以采用出租、转包、入股等方式进行流转,不得擅自改变生态公益林性质,不得破坏其生态功能,同时还应当明确流转后的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对象。三、流转合同的签订和备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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