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广清纺织服装产业有序转移园中介招商奖励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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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远市广清纺织服装产业有序转移园中介招商奖励实施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培育战略性产业集群和产业有序梯度转移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全市招商引资工作,提升我市招商引资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创新招商引资模式,提升招商引资成效,充分调动市内外社会力量参与广清纺织服装产业有序转移园招商引资的积极性,鼓励以中介招商方式开展招商引资,加快引进一批优质大项目,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指示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一条奖励对象本办法所称的“奖励对象”是指经过清远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同意,与市商务主管部门签订定向招商合作协议,通过各种渠道向我市提供真实项目投资意向、协助我市与投资商直接联系,并跟踪服务,
2、在推动项目落户广清纺织服装产业有序转移园中起到实质性促成作用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简称引荐机构)。项目投资方实际控制或具有关联的机构或企业,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国有企业等机构不纳入奖励对象范围。第二条奖励条件及标准(一)产业导向。引荐项目须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环保、安全生产要求,项目的投资方须为从事纺织服装产业及其上下游产业的落户于广清纺织服装产业有序转移园范围内的制造业企业。(二)奖励标准。根据项目的用地性质分为用地项目和非用地项目,按以下标准进行分类奖励:L用地项目。对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在清远市新注册设立的独立法人企业,与清远市政府、清城区政府、广清纺织服装产业有序转移园招
3、商部门或授权机构签署了正式投资协议,总固定资产投资金额超过2亿元(含),通过购买新增建设用地落地的,按照引荐项目完成固定投资金额5%。(最高200万元)的奖励标准给予引荐机构奖励。奖励分两期发放,在企业投产时奖励50%,达到投资协议所约定的亩均投资强度、产值、税收时奖励剩余的核定奖励资金。签署投资协议的项目应在投资协议约定的时间之内投产,逾期不给予奖励。投资协议约定时间内未达到约定亩均投资强度、产值、税收的,不予奖励剩余的核定奖励资金。2.非用地项目。对从办法印发之日起在清远市新注册设立的独立法人企业,通过购买广清纺织服装产业有序转移园范围内标准工业厂房落地的,在年度地方经济贡献超过100万元
4、(含)的,按照引荐单个企业最高30万元的标准给予引荐机构一次性奖励。同一项目只奖励一次。(三)奖励时限。奖励适用有效期为2023年月日至2025年月日(有效期三年),对本办法实施之后新注册设立的投资项目,引荐机构必须在该项目注册设立之前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否则不予承认引荐机构资格。(四)涉及市内原有企业增资扩产、搬迁和停旧开新项目,国家限制类产业项目的,不予以奖励。(五)对我市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效益作用的投资项目,可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商务局)上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对该项目以“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引荐机构奖励。(六)经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认为不适宜奖励的投资项目,不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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