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支付机构分公司业务备案指引(修订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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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湖南省支付机构分公司业务备案指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湖南省内支付机构分公司业务备案管理,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1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以及相关制度规定,制订本指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支付机构分公司是指已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公司法人注册地在湖南省以外的非银行支付机构,为在湖南省内从事支付业务而设立的分公司。第三条支付机构在湖南省内从事线下支付业务的,必须在湖南省内注册成立分公司,并在业务开办前向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备案;支付机构在湖南省内从事线上支付
2、业务,且注册成立分公司的,也应在分公司业务开办前向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备案。支付机构分公司注册地为省内长沙市以外其他市(州)的,还应当同时报告注册地人民银行市(州)中心支行。第四条本指引所称线下支付业务包括银行卡收单业务、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不含仅限线上充值的预付卡发行与受理)、基于实体特约商户的条码收单业务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它支付业务。所称线上支付业务包括网络支付业务、仅限线上充值的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基于网络特约商户的条码收单业务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它支付业务。第五条支付机构分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有相对固定和独立的营业办公场所,并在营业场所悬挂公司标识、标牌;(二
3、)配备3名以上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符合管理办法高级管理人员要求的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1名,风险合规管理人员1名,业务服务或支持人员1名;分公司最低配备人员应当为常驻分公司人员,不得由总公司或其他分公司人员兼职;(S)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制度与风险管理制度。第六条支付机构分公司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提交下列资料:(一)备案报告,载明支付机构总公司基本情况、分公司基本情况、拟在湖南省从事的支付业务类型、主要业务流程、风险管理措施、分公司业务发展规划等。备案报告应由支付机构总公司正式行文,并经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二)支付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三)支付机构
4、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支付机构分公司管理人员履历资料及联系方式、高级管理人员无犯罪记录证明;(五)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六)支付服务协议的格式条款;(七)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A)支付业务应急处置预案以及客户权益保护措施;(九)支付机构分公司岗位设置情况及联系人员名单;(十)支付业务管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反洗钱等制度;(十一)备案资料的真实性申明;(十二)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要求的其他资料。备案资料应同时提交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各两份。电子文档采取PDF格式,其内容应与纸质文档一致。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对支付机构分公司提交的备案资料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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