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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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滁州市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规定(拟)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扎紧制度“笼子”,建设精品工程,规范重点工程变更管理,强化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责任,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控制工程成本,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推进工程建设顺利实施,严格落实“先审查、后变更,先变更、后施工”的要求,根据国家、省相关规定和市政府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滁政秘2014)14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市级投资建设项目是指纳入市资金调度会统一调度安排的有关项目建设单位全部或部分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中央和省补助资金以及符合条件的外债转贷资金的建设项目。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
2、负责组织项目建设的市重点处、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教体局、市卫健委、市明湖建设管理中心、市琅管委、市城投公司、市文旅投公司等有关建设单位。第四条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实施。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提高工程建设规模和标准。第二章变更范围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变更是指项目自施工招标结束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在实施阶段所发生的工程规模、技术标准、工作内容、工程数量、结构型式等进行的调整和修改。第六条工程变更的内容主要指:(-)设计文件中漏项、缺项以及因勘测资料不详尽或其他原因导致的设计不准
3、确的;(二)勘测成果与自然条件(含地质、水文、地形等)不符;(三)有利于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节省占地和避免水土流失,改善施工条件的设计调整或修改;(四)为推广应用先进实用技术,更好地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五)涉及农田、水利、工矿、城镇规划、景区开发、生态建设以及文物、环境保护等工作,需要对原设计进行修改和完善的;(六)因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类技术标准规范修改,需要对原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进行调整的;(七)因不可抗力或经市政府批准后的建设单位原因,须对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施工进度进行调整的。(八)因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可能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需进行紧急抢险救灾而采
4、取的工程措施的。第七条工程变更应以提高工程质量、节省建设资金、节约资源和推动技术进步为目标,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符合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等要求。第三章变更申报和审查程序第八条工程变更工程变更联席会议采用例会制,由市规建管办组织实施,每周定期召开工程变更联席会议。会议成员主要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自规局、市公管局、市纪委派驻建设单位纪检组、市城投集团等单位组成。第九条工程变更联席会议主要任务是审查变更是否成立以及工程变更的科学性、必要性和经济性等,不得代替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对工程变更的具体数量和价格进行审查。范围是单项变更估算净增加额50万元(含)以上的
5、工程变更。第十条申报程序(-)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跟审及监理单位均可以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工程变更申请,项目建设单位也可以直接提出工程变更。(二)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完成变更施工图设计,并会同施工、跟审及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的施工方案及造价等进行审查。经项目建设单位审查同意后,组织联席会议研究确定。(三)项目建设单位上联席会议的工程变更,应提供以下资料:1 .工程变更情况说明、变更原因和责任分析等;2 .单项变更造价在50万元及以上的技术性方案变更,项目建设单位原则上应组织专家对变更方案的必要性和经济性进行论证并形成书面意见;3 .其他必要的补充资料。(四)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滁州市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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