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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滨海新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2016)3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在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含天津港区由滨海新区监管)直接从事危险品生产、储存、装卸、交通运输,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冶金,有色金属,机械制造,建材,轻工,纺织,烟草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
2、统称企业)。第三条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第二章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第四条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一)石油,每吨原油17元;(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三)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2元,地下矿山每吨4元;(四)地质勘探单位安全费用按地质勘查项目或工程总费用的2%提取。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
3、用提取标准如下:(一)矿山工程为3.5%;(二)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3%;(三)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为2.5%;(四)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2%。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应当在编制工程造价时包含并单列安全费用,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在施工生产过程中,结合工程造价时计取的安全费用,根据实际工程建设前期所需、完工程度进行提取。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第六条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
4、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营业收入不超过IOOO万元的,按照4.5%提取;(二)营业收入超过IOOO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25%提取;(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5%提取;(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第七条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二)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L5%提取。第八条冶金和有色金属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营业收入不超过IOOO万元的,按照3.5%提取;(
5、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5%提取;(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25%提取;(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六)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第九条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营业收入不超过IOOO万元的,按照2.35%提取;(二)营业收入超过IOoo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25%提取;(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5%提取;(四)营业收入超过1
6、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05%提取;第十条建材、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其它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由企业自行规定。第十一条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结余达到本企业上年度安全费用使用数时,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者少提安全费用。第十二条企业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第十三条新建企业和投产不足一年的企业,以当年实际营业收入为提取依据,按月计提安全费用。混业经营企业,如能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则以各业务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上述标准分别提取安全费用;如不能分别核算的,则分行业类型核算
7、后取最高值为计提依据。第三章安全费用的使用第十四条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和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与应急演练支出;(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测监控和整改支出;(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
8、支出;(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A)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第十五条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支出,包括矿山综合防尘、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等完善、改造和维护支出;(二)完善非煤矿山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设备设施支出,完善全过程在线监测
9、监控系统和海上石油开采出海人员动态跟踪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测监控和整改支出;(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A)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九)地质勘探单位野外应急食品、应急器械、应急药品支出;(+)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第十六条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
10、下范围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与应急演练支出;(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测监控和整改支出;(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
11、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A)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第十七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道路、水路、铁路、城市轨道、管道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支出;(二)购置、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船舶通信导航定位和自动识别系统、电子海图支出,购置、建设、运行、维护和升级改造监控平台、视频监控系统及装置支出;(S)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与应急演练支出;(四)开展
12、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测监控和整改支出;(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A)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第十八条冶金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站、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防火、防爆、防坠落、防尘、防毒、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和隔离操作等
13、设施设备支出;(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与应急演练支出;(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测监控和整改支出;(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和咨询及标准化建设支出;(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A)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第十九条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生产作业场所的防火、防爆
14、、防坠落、防毒、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和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支出;(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与应急演练支出;(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测监控和整改支出;(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A)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第二十条在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
15、足应急管理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者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的支出。第二H一条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项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主要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的集团公司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第二十二条非煤矿山企业已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应当继续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但其使用范围不再包含安全生产方面的用途。第二十三条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安全费用结余用于处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前的危险品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支出。企业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制度管理使用。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第二条规定范围以外的企业为达到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按原渠道列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执行。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第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