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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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滨州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海上交通安全,提高海上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滨州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VTS系统)区域(以下简称VTS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以下简称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和相关单位及人员。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滨州海事局是实施本细则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滨州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VTS中心)依据本细则具体实施船舶交通管理,提供船舶交通服务。第二章船舶
2、报告第四条除军用船、公务船、渔船和体育运动船外,下列船舶在VTS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应按规定向VTS中心进行船舶动态报告:(一)外国籍船舶;(-)500总吨及以上中国籍船舶;(三)客船;(四)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五)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六)从事油污水等污染物接收、油水供给、工程施工、过驳作业等活动的船舶;(七)其他自愿参加VTS动态报告的船舶。第五条船舶通过VTS区域报告线时,应向VTS中心报告船名、船位、航行动态以及VTS中心询问的其他事项。在VTS区域内,船舶靠(离、移)泊、进(出)航道、抛(起)锚前应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或其他有效手段向VTS中心报告船名、船位、动态及VTS中
3、心询问的其他信息。第六条船舶在VTS区域内实施下列活动,除应遵守有关规定外,还应在作业前和结束时向VTS中心报告:(一)拆检主机、舵机、锚机、锅炉以及其他影响船舶操纵性能的设备;(-)试车、试航;(三)校正罗经;(四)释放救生艇筏;(五)在锚地并靠或过驳;(六)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七)进行拖带作业;(八)从事油污水处理、油水供给作业;(九)其他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作业。第七条船舶在VTS区域内发生或发现下列情况,应立即向VTS中心报告:(一)船舶或人员遇险、海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海洋污染或其他紧急情况;(-)影响航行安全的机械、设备故障;(三)助航标志或者导航设施位移、损坏、灭失;(四)有
4、妨碍水上交通安全的沉没物、漂浮物、搁浅物或者其他碍航物;(五)保安事件;(六)其他紧急和妨碍海上交通安全的异常情况。第八条引航员引领船舶,应向VTS中心报告登、离船的船名、时间、地点、引航员姓名或编号及VTS中心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引航员拒绝、暂停、终止引航时,应及时向VTS中心报告。第三章船舶交通管理第九条船舶在VTS区域内航行、停泊、作业,应服从VTS中心的管理。第十条按公约、法规和管理要求配备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的船舶应正常开启AIS设备,并确保AlS信息准确。第十一条船舶在VTS区域内航行时,应加强瞭望,采用安全航速,保持足够的富余水深。第十二条未经VTS中心同意,禁止在港池、航
5、道内实施追越。第十三条船舶在VTS区域内需穿越航道、临时交通管制区等水域时,需经VTS中心同意并不妨碍他船安全航行或作业。第十四条船舶在VTS区域内应按规定锚泊,并遵守锚泊秩序。任何船舶不得在航道、港池和其他禁止锚泊区锚泊,紧急情况下锚泊必须立即报告VTS中心。第十五条禁止在航道、锚地、港池及其附近区域试车、试航、测速、校正罗经等活动。第十六条港口经营人、船舶或其代理人应按要求提前报告进出港和港内移泊航行计划。VTS中心有权根据海上交通实际情况对航行计划予以调整、变更。第十七条引航机构应按规定及时向VTS中心报告引领方案和引航计划。第十八条除因特殊情况经VTS中心同意外,引航员引领船舶进出港时
6、,应在规定的水域登(离)船。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对海上交通安全有较大影响的,VTS中心可采取限速、限时通航、绕航、单向通航、停航等相应交通管制措施并向社会公告:(一)天气、海况恶劣;(二)发生影响航行的海上险情或者海上交通事故;(三)进行军事训练、演习或者其他相关活动;(四)开展大型水上水下活动;(五)特定海域通航密度接近饱和;(六)其他对海上交通安全有较大影响的情形。第二十条VTS中心认为船舶对港口安全具有威胁时,有权禁止其进港或者令其离港。第四章船舶交通服务第二十一条VTS中心可向船舶播发海上交通安全信息。第二十二条应船舶请求,VTS中心可向其提供船舶动态、助航标志、水文气象、航行警(
7、通)告和其他有关信息服务。第二十三条为避免紧迫局面的发生,VTS中心可向船舶提出建议、劝告或发出警告。第二十四条VTS中心认为必要时或应船舶或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的请求,可为其传递打捞或清除污染等信息和协调救助行动。第五章通信与值守第二十五条VTS中心工作频道为VHFO9频道,备用频道为VHF66频道。第二十六条船舶在VTS区域内,应在VTS中心工作频道保持值守和畅通。第二十七条VHF通话应简明、扼要、清晰,使用标准航海通信用语。第二十八条任何船舶及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海上无线电通信规则,不得使用VTS中心工作频道交流与海上交通安全无关的内容。当进行海上救助时,无关船舶不得影响遇险救助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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