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第三实验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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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第三实验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管理办法为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制订本办法:一、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在校学生。二、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三、认定原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四、认定机构(一)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
2、作领导小组:张晓琳校长任组长,杨晓杰书记任副组长,成员林良森、葛慧丰、孙雅妮、于丽、杨全林,具体工作由于丽负责。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S)认定工作组。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相应科室负责人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四)学校认定评议小组。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学校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总人数的10%o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校园内公示。五
3、、认定标准认定评议组在全面了解学生家庭经济收入、家庭人员组成、家庭成员健康状况以及学生在校学习生活平均消费情况的基础上,依据烟台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认定的基本条件为:(一)孤儿、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二)单亲或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长期卧床,家庭缺乏劳动力,又无固定经济来源且亲友无资助能力者;(S)家庭被地方政府列为特困户,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者;(四)家庭为民政部门确定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五)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者;(六)来自贫困地区,经济条件差,家庭无固定经济
4、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者;(七)因家庭经济贫困,无力支付在校期间必要的学习和生活费用的学生。学校根据上述基本条件,确定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认定标准,并将认定标准设置为困难和较困难、特别困难三档。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一)父母一方下岗(失业)且未能再就业的;(二)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的;(三)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的;(四)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学生:(一)父母双方下岗(失业)且未能再就业的;(二)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和警察子女;(S)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四)因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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