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综合防尘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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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综合防尘管理制度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关于防治粉尘危害的各项规定,进一步明确各单位、部门在矿井综合防尘工作中的职责,完善制度,规范管理,杜绝井下粉尘堆积和有效降低粉尘对职工的危害。防止煤尘爆炸事故的发生,保护职工的安全和身体健康,结合我矿综合防尘工作的实际情况,本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明确责任、齐抓共管”和“谁使用、谁管理、谁维修”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第一章综合防尘齐抓共管责任制第一条矿长对综合防尘工作全面负责,定期检查各有关部门综合防尘工作开展情况,解决综合防尘工作所需人力、物力和资金,及时分析存在的问题,采取措施,保证综合防尘工作正常进行。第二条总工程师直接领导综合防尘
2、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综合防尘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第三条通风科对矿井综合防尘的技术管理工作全面负责,负责组织制定每年度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及相关管理制度;参与编制矿井采区防尘系统设计,审批采掘作业规程中的综合防尘措施;负责呈报综合防尘报表;负责组织防尘设施的交接、验收。第四条通风科、安全科负责对有关防尘法规及各项防尘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各业务科室和采掘及二线各队所承担的综合防尘工作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违反综合防尘法规,破坏各种防尘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实行考核;参与新采区、采掘工作面的综合防尘措施的验收。第五条抽放队负责矿井公共区域防尘设施管理和维护;负
3、责采掘工作面和皮带运输巷防尘设施的初次安装;负责矿井隔爆设施的安装与维护;负责责任范围内的巷道的粉尘冲刷;通风科负责矿井粉尘测定工作。第六条采、掘各队负责作业范围内防尘管路的拆除,隔爆设施、防尘设施的使用、管理及维护;负责工作面石门及两巷规定区域的粉尘冲扫工作;负责做好职工的个体防护工作。第七条机电一队负责主井+100煤仓至二区+10ON3#石门煤仓转载点、三水平三区+5主石门至三水平一二采区+5边界石门、主斜井+335至+100段等责任范围内防尘设施的使用、管理与维护;负责清理管辖范围内各转载点50m范围内顶板、底板及巷帮的浮煤、煤尘的清扫。第八条机电二队负责各机房胴室及胴室门前、各人行上山
4、的粉尘清理。第九条运输队负责+335大巷井口至8#335三水平肝仓绕道口、三水平+80人车胴室口至1号轨道下山+80车场三角道、各阶段车场的粉尘清理。第十条井下各单位负责本单位使用、管理的机电设备和责任区域内管、缆、线上积尘的清理。第十一条经营管理科负责防尘仪器、仪表、器材的购置。第十二条人力资源科负责组织开展接尘人员定期健康检查工作。第十三条安全培训科负责制定接尘人员培训计划。第二章防尘设施安装规定第十四条胶带运输巷和采煤工作面运输巷每间隔50m,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和煤、半煤岩掘进巷每间隔100m,其它巷道每间隔200m设1个三通闸门,并且在皮带输送机、溜子机头专门设置1组洒水装置。第十五条井
5、下所有运煤转载点必须有完善的喷雾洒水装置,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掘进巷道、主要进风大巷、进风斜井以及主要运输巷都必须安装净化水幕。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掘进巷道长度大于200m时至少设2组喷雾装置,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靠工作面组喷雾装置距工作面安全出口不大于50m,回风巷回风组喷雾装置距回风出口不大于50m;掘进工作面磕头组喷雾装置距碳头不大于50m,回风组喷雾装置距回风出口不大于50m。距离喷浆作业地点下风流IOOm内设置防尘喷雾装置。第十六条掘进井巷和胴室时,必须采用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水炮泥、放炮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锚喷巷道须采取潮料喷浆。第十七条采掘工作面
6、的采掘机必须有内外喷雾装置(原无内喷雾装置的必须有外喷雾装置),喷雾雾化程度好,能覆盖滚筒。第十八条炮掘工作面放炮喷雾器安装要求:喷雾装置全部采用硬管连接,接头严密不漏水,喷嘴方向要正对巷道迎风方向,喷雾应封闭全断面,喷嘴距巷道两帮和顶板不超过300mm,喷嘴之间的间距不超过50Onlnb拱形巷道内应安设弧形喷雾,喷嘴不少于5个,并保证灵敏可靠,雾化好,使用正常。放炮喷雾器安装位置距离掘进工作面不大于50m,并固定在顶、帮上,使水雾能封闭巷道整个断面。第十九条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防尘管路,末端距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不大于20m,20m距离用胶管代替。第三章隔爆措施安装规定第二十条煤巷、半煤巷掘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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