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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州国林林产品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规范福州国林林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银行账户管理,依据国家有关银行账户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办法,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司开立新的银行账户除经公司审核批准外,还需其所属上级单位审核批准,并向上级单位备案。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银行账户为:在商业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基本账户、一般账户、临时账户和专用账户等。第四条公司资金部为银行账户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司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及时清理闲置、久悬和到期账户,定期梳理公司银行账户管理情况并报送所属上级单位备案。第二章银行账户
2、审批权限第五条公司开立银行账户,由公司资金部提出意见,并提请公司财务领导审批后,行文上报所属上级单位申请银行账户开立。第六条变更或撤销原有银行账户的,应报所属上级单位备案。第三章银行账户开立、变更、使用和撤销第七条公司开立银行账户经所属上级单位批准后,方可办理开户手续,并将银行开户回执报送所属上级单位备案。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开立账户,严禁出租、出借、转让。第八条按照公司推进资金集中管理工作的进度要求,公司应在指定时间、指定的银行开立有关资金集中管理专用账户,以满足公司资金集中管理的有关要求。第九条银行账户开立程序(一)申请开户。向公司上报开户申请文件,并附以证明需要开立银行账户的相关资料。(二)
3、审批账户。经公司领导审批后,提交申请文件报请所属上级单位批准。(三)开立账户。公司按照所属上级单位批复的要求办理有关手续,并将账户信息纳入公司银行账户管理体系。第十条银行账户核算内容(一)基本账户用于核算日常管理类收支;(二)一般账户用于核算经营业务的收支;(三)专用账户用于核算规定用途的项目;(四)临时账户只能用于核算临时性资金的收支。第十一条公司各类银行账户统一纳入所属上级单位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第十二条银行账户使用期间如需变更,公司出纳人员应及时到银行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并将变更信息报所属上级单位备案。第十三条按公司资金集中管理不断推进的要求,及时清理闲置、到期、睡眠等账户,做到银行账户的
4、优化高效使用。第十四条临时等银行账户使用期满时必须撤户,同时应办理备案手续。开立的银行账户一年内未发生资金往来业务应作撤销处理。第十五条已开立的银行账户应保持相对稳定。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按规定办理销户、重新开户手续,并将原账户的资金余额转入新开账户。第十六条公司对银行账户实行年检制度,每年1月25日前,公司对截至上年12月31日保留的所有银行账户填写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报所属上级单位备案。第四章银行账户的具体管理第十七条在办理银行结算业务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银行结算办法的各项规定,不出租、出借账户,不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套取银行信用。第十八条需每月应定期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
5、单,对未达账项逐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并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确保账实相符。第十九条每月应开展货币资金分析工作,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等,要对每个账户主要存量资金、资金的流动性、账户资金的主要经济来源与用途及每月账户资金变动情况进行分析,并开展资金预测工作,合理安排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与效益。第二十条银行账户预留印鉴、网银密钥、密码和空白的结算凭证等应由财务部门不同岗位人员保管,做到不相容责任相互分离与相互牵制,不得向其他部门或个人借用、泄漏。第五章银行账户管理责任和监督第二十一条法定代表人为公司银行账户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银行账户的监管负有领导责任。第二十二条财务负责人为银行账户监管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银行账户的日常监管工作。第二十三条银行出纳人员具体负责银行账户的日常管理工作,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确保银行账户安全。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作以下处理:(一)责令限期改正;(二)给予通报批评,并结合有关考核办法,对违纪单位给予经济考核或行政处分;(S)存在循私舞弊、贪污受贿、纵容违法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