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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合同管理,促进公司依法开展经营管理活动,防范与控制公司经济与法律风险,维护公司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公司合同拟定、审查、签订、履行、保全、救济、履行后管理类适用本制度。第三条合同是指本公司与其他平等的民事、商事主体因采购、销售、投资、合作签订的合同、协议及具有合同性质的法律文件。变更合同是指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的协商过程及形成的协议或者补充合同。合同转让是合同一方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的协商过程即形成的转让协议、通知书等文件。抗辩权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
2、现特定的法律情形时,中止履行合同的行为以及相关的通知行为。第四条本公司与其他民事、商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法律关系,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合同。第五条公司综合管理部法务岗位,履行以下职责:(-)制订公司合同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二)审查以公司名义订立的合同,办理签约授权手续,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合同履行情况;(三)组织或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法律论证、谈判工作;(四)组织审查下属子公司及公司各部门上报审批的合同,办理合同审批手续;(五)管理下属公司备案的合同,办理合同备案手续;(六)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处理合同纠纷;(七)指导、监督各子公司及公司各部门合同管理工作。公司各业务部门按职责承办本部门项
3、目合同,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审查其他部门承办的合同。下属公司法务是本单位合同综合管理人。下属公司应当比照本办法规定,确定本单位法务及相关部门合同管理职责。第六条公司对合同实行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管理,不断提高合同管理水平。合同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办法由公司另行规定。第二章合同订立第七条拟定合同应当根据具体业务模式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确定合同名称。第八条拟定合同时,付款一方为甲方,接受付款一方为乙方。第九条拟定合同的条款应当满足法律规定的要素和业务运转以及合同履行需要。第十条合同拟定时,拟定人应当按照公司合同编号体系和规范编制合同识别号。第三章合同审查第十一条业务部门的主管应当就
4、合同条款完备性以及业务模式可行性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根据合同性质相关部门审查。第十二条生产部门就合同涉及的技术、生产周期、交付时间进行审查,根据生产状态的实际情况,提出审查意见、建议。第十三条财务部就合同的价格、付款时间、结算方式进行审查。财务部门根据成本控制、财务状况提出审查意见和建议。第十四条法务就合同性质、合同程序、合同主体、合同标的、合同风险、合同救济等法律相关问题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或者建议。第十五条主管领导根据业务分工和公司授权,对合同整体性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第四章合同审批第十六条各业务部门合同需经部门主管、分管领导审批后,由法务人员审核后,根据相关管理制度和授权将合同提
5、交最终审批领导批准。第五章合同签订第十七条业务人员应当采用主管领导批准的合同文本与相对方签订合同;第十八条通过招投标程序采购或者销售的,按照招标、投标文件以及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第十九条通过拍卖方式成交的,根据拍卖师确定的价格签订合同。第二十条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公司授权在合同文本上签字。第二十一条审计部门主要审核合同涉及的价格、酬金、违约赔偿等商务性条款的计算标准、依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第二十二条印章管理员在加盖印章前应当检查合同审查、批准程序、招标投标程序、拍卖程序文件并确认签署的最终文本。第六章合同程序控制第二十三条通过招投标、拍卖等特定程序签订合同的,招标、投标前应当按
6、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合同文本审查,以及招投标文件的审批。第七章合同履行管理第二十四条合同签订后,合同正本由业务部门保管,并应当将合同文本副本报财务部、综合管理部备案。第二十五条财务部应当根据合同付款条款履行付款或者收款。第二十六条业务部门根据合同约定将合同义务进行分解并通过生产计划落实到仓储、设计、生产、质检、销售等各部门,确保合同履行。第二十七条业务部门应当与生产计划部门密切沟通合同履行情况,并根据合同履行情况采取必要的合同抗辩权、合同保全或者合同救济等措施。第二十八条合同义务履行部门发现我方具有不能按时履行合同的潜在风险时,应当及时通知业务部门,由业务部门与合同对方协商变更合同。第二十九条如
7、果合同履行部门发现对方违约后,或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通知业务部门,由业务部门协商采取救济措施。第八章后合同义务管理第三十条后合同义务由业务部门(签订部门)执行,财务部负责管理。第三十一条如果我方交付产品质量出现问题,签订部门应当及时向财务部报告;财务部应当及时组织技术、生产、品质等部门就产品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以及损失情况进行评估并提出解决方案。第三十二条后合同问题处理:(-)签订部门根据评估结论和解决方案与对方协商解决;(二)如果质量缺陷产生的原因是由公司相关设计、生产、存储等原因造成的,由财务、人力资源等部门根据考核制度进行处理;(三)如果产品质量是由外包、外采原因造成的,由承包方负责处理,同时上报法务人员寻求支持,必要时可以委托外聘律师提供服务支持;(四)技术、生产等部门按照生产计划部门的安排解决产品质量问题或者后续工作。第十二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综合部提出,公司股东会讨论后由董事长批准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