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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合同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范和控制经营风险,提高经营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指公司与其他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然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三条公司按照合同性质和标的额划分合同管理权限。公司负责管理以下合同:(一)以公司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二)对外订立的单项标的金额在1万元(含本数)人民币以上的非贸易类合同;(S)对外订立使用公司审定的标准合同文本但作出实质性变更的合同;(四)对外订立的质押监管类合同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类合同。第五条公司综合部行使以下职责:
2、(一)制订公司合同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二)审查以公司名义订立的合同,办理签约授权手续,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合同履行情况;(三)组织或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法律论证、谈判工作;(四)组织审查各部门上报审批的合同,办理合同审批手续;(五)管理各部门备案的合同,办理合同备案手续;(六)组织处理合同纠纷;公司各部门按职责承办本部门合同。第四条公司对合同实行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管理,不断提高合同管理水平。合同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办法由公司另行规定。第二章合同订立第五条订立合同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做到合同主体、内容、形式、程序合法。第六条合同条款应当齐备、完整。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3、应当具体、明确,不得出现容易产生歧义或含混不清的条款。合同中的专门术语、专有词汇应当设专款定义解释。第七条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签订。第八条除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外,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对外签订合同。授权事宜按公司授权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订立合同应当按照立项、选商,谈判、授权或审批、签字盖章的程序进行。任何人不得违反程序订立合同,不得出现事后合同。第十条选择合同相对人,应当严格按照市场准入条件和规定,通过比选和竞争方式进行。按规定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合同相对人的,应当严格按照招投标的有关规定执行。任何人不得违规干预选商活动,不得暗箱操作、收受商业贿赂。第十一条公司相关部门应当要求合
4、同相对人提供下列资料,并查验其真实性:(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合格、并加盖合同相对人印章的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银行开户证明等;合同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该自然人身份证的复印件;(二)资质等级证书及涉及许可经营的许可文件;(S)能够证明其履约能力的有关资信资料;(四)需要合同相对人提供的其他资料。第十二条凡属合同标的额5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特重大融资、招投标项目,应当由相关部门组成工作组,进行商务、技术、法律论证,拟订谈判方案,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谈判签约工作。第十三条公司相关部门完成合同起草工作后,应当将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提交综合部、财务部及与
5、该合同内容有关的其他部门审查。对于大量发生的小额交易合同,业务品种相同特别是客户也相同且此前合同文本已经过审核而未作实质性变更的合同,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合同,情势紧急的项目合同,审核程序可以适当简化。第十四条业务部主要审核合同项目是否已列入年度计划或已按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合同标的额是否超过已列计划或批准的总投资额或总金额,合同涉及的价格、酬金、违约赔偿等商务性条款是否符合比价原则。第十五条财务部门、主要审核合同资金来源与使用,资产权属、用途、使用方式和动用审批手续,以及资金结算、款项支付方式等财务资产事项是否明确、具体,符合有关规定;担保合同所涉及的项目及金额与期限是否符合集团公司批准文件。第
6、十六条合同涉及业务部等部门相关业务的,应当审核与本部门有关的技术、商务条款及合同相对人是否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资质和各项专业许可。第十七条采用招标投标方式订立合同的,应当在招标投标文件正式发出之前,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充分的商务、技术和法律论证,并提前履行合同审查手续。第十八条综合部应当全面审核合同,对各方当事人是否具有订立及履行合同的权利能力,合同条款是否存在显失公平、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合同的形式及订立的程序是否合法,条款是否齐备、完整,设定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相应手续和相关附件是否完备,各审核部门审核意见是否齐备并符合规定的要求等,做出判断并提出是否具备签约条件的审查意见。具
7、备签约条件的,综合部应当及时办理签约授权或审批手续。第十九条合同应当加盖合同专用印章。特殊情况下需要使用行政公章的,应当书面报经综合部后,按照相关规定用章。合同专用印章应当由综合部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第二十条法律、法规规定合同需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合同订立后办理报批手续。法律、法规规定或有关管理部门要求或合同各方当事人约定合同需要公证或鉴证的,应当到公证机构或鉴证机构办理有关手续。第三章合同履行、变更、转让和解除第二十一条合同生效前,不得实际履行,但为成就生效条件所做的工作除外。合同生效后,应当全面履行;若情势发生变更的,则应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适当履行。第二十二条合同承办部门全面
8、负责合同履行。合同承办部门应当跟踪了解合同履行进展情况,发现合同相对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酌情告知合同相对人或向其提出异议,促使其严格履行合同;合同相对人就合同的履行向我方提出异议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会同综合部研究提出处理意见。第二十三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足够证据证明可以拒绝履行、中止履行、请求撤销、代位行使、解除合同等法定情形或约定情形发生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向综合部报告。综合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处理措施,并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通知合同相对人。第二十四条合同变更应当与合同相对人订立书面协议。对合同做出实质性变更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履行会签审查手续;一般性变
9、更的,由综合部批准后变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或变更登记,下同)等手续的,应当及时办理。第二十五条合同转让应当与受让人(或让与人)订立书面协议,并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合同会签手续。合同义务的转让,应当经原合同债权人同意。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应当经原合同的合同相对人同意,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当及时办理。第二十六条在合同履行、变更、转让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应当先与合同相对人协商处理。对已进入或拟进入诉讼程序或仲裁程序的法律纠纷,按照有关法律纠纷管理的规定处理。第四章合同基础管理第二十七条公司综合部应当通过完善各项合同管理专项制度,不断加强合同基础管理,提高合
10、同管理效率与质量。第二十八条公司综合部应当配备兼职合同管理人员,建立合同管理岗位资格制度和合同管理人员培训制度。第二十九条公司综合部应当积极推进合同标准化。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大量发生的常见合同,应当制定标准文本并优先使用。国家或行业对其颁发的示范文本使用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条合同综合部应当定期分析合同履行情况,及时发现合同管理和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为经营决策提供支持。第三十一条公司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不同形式和载体的与合同有关的凭证或资料,合同承办部门应当提交给综合部,任何个人不得擅自留存。合同的档案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一)合同订立过程中形成
11、的项目建议书、资信调查资料、可行性研究报告、备忘录、确认书、协议、协定、批准书,担保书、委托书、公证书、来往电文、正式合同文本和相关审批资料等;(二)合同履行等过程中产生的货物进出口的海关报关单副本、商品检验、工商登记资料、付款凭证等有关凭证,以及有关合同的修改、补充、变更、中止、转让、解除和调解、仲裁等资料;(三)综合部认为有必要保存的其他资料或证据。除非本办法另有规定,凡归档的合同文本及资料应当是原件。没有原件的,保存复印件,并附书面说明。合同档案的立卷、统计、保管、借阅、鉴定和销毁,按国家和本单位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在合同管理过程中,对谈判方案、项目信息、合同文件等商业秘密
12、严格保密。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当积极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通过加强合同管理,提高经济运行质量,提升市场信誉和形象。第五章检查与奖惩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对在合同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或个人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物质奖励。第三十五条综合部应当定期检查合同管理情况,对合同管理混乱、存在较大隐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第三十六条凡违反本办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给国家或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的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对所造成的损失,依法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一)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受到国家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
13、;(二)企业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签署重大经营合同未经审核,或虽经审核但不采纳正确意见而造成重大损失的;(三)不了解合同相对人资信情况而盲目与之订立合同,或者未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订立合同,或者未订立合同即预付货物或价款的;(四)未按规定授权或转委托、超越授权或滥用授权订立合同,或者擅自订立、变更、转让或解除合同的;(五)合同承办人、审核人员、合同管理人员未能就合同的重大缺陷提出意见而导致订立有重大缺陷或无效合同的;(六)未经本单位综合部同意擅自加盖行政公章的;(七)与合同相对人或第三人恶意串通或收受贿赂的;(A)工作不负责任,被诈骗,或者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面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被合同相对人追究违约责任的;(九)发现合同相对人违约,隐瞒或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也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十)应当或可以追究合同相对人的责任而擅自放弃追究的;(十一)提供虚假资料或丢失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的;(十二)泄漏合同商业秘密的;(十三)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第三十七条利用合同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合同订立、履行等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综合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