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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某镇关于开展机关干部轮岗工作、末位淘汰的实施意见各办(所)中心:为建设一支作风优良、业绩突出、群众满意的干部队伍,结合某镇实际,制定机关干部轮岗工作、末位淘汰的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党的群众路线,把组织考评与群众认可相结合,通过实行定性轮岗和一票否决淘汰、定量淘汰并重的方式,优化干部管理制度,着力解决“能上不能下”、“干好干坏一个样”的问题,充分调动机关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着力打造组织放心、群众满意的干部队伍。二、实施范围实施轮岗工作、末位淘汰的范围:全镇机关中层及一般干部,包括公务员、事业人员、聘用人员和下派人员。三、定性轮岗方式与结果应用(一)定性轮
2、岗。办(所)中心在全市年终目标考核中,按照百分制加、减分值后,得分最低的办(所)中心原则上应产生一名轮岗工作人员。(二)人员确定1、我镇未获得市委市政府目标管理先进单位,按照百分制加、减分值后,得分最低的办(所)中心必须产生一名轮岗人员,具体产生办法由党委政府另行研究决定。2、我镇获得市委市政府目标管理先进单位,按照百分制加、减分值后,得分最低的办(所)中心可不产生轮岗工作人员,但分管领导、办(所)中心主任及个人绩效考评得分最低的人员必须在镇村干部大会上作整改承诺。(三)定性轮岗人员的处理方式。凡被确定为轮岗工作人员的,提交镇党委研究后,按照其个人特长、业务能力调整工作岗位;轮岗后,一般干部仍
3、不能胜任工作的,可直接纳入末位淘汰,中层干部可给予降职免职处理,当年度不得评先、评优、晋级。1、调整岗位。列为轮岗工作人员的,由某镇机关干部轮岗工作、末位淘汰领导小组提出初步建议,经党委研究后调整其工作岗位。2、降职免职。列为全镇轮岗工作人员的中层干部,予以降职或免职。在新岗位工作半年后,如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可以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四、末位淘汰方式与结果运用(一)末位淘汰方式1、定量淘汰。机关干部凡存在违反某镇关于加强镇村干部作风建设,进一步提高执行力增强工作落实能力的实施意见(彭天委发(2012)8号)文件规定行为,被确定为末位淘汰人员的,直接实行末位淘汰
4、。2、一票否决淘汰。按照“重大失误淘汰、廉政违规淘汰”的考核原则,机关干部经查实存在以上情况的,实行一票否决,直接淘汰。(二)末位淘汰人员的确定1、定量淘汰人员的确定。机关干部经查实存在迟到、早退,无故缺席、旷工、督查不在岗等违纪情况,每迟到、早退两次计一次旷工,无故缺席、督查不在岗视为旷工,全年累计旷工5次(含)以上的,直接实行末位淘汰(以某镇机关纪律通报为准)。2、一票否决淘汰人员的确定。所承担工作造成重大失误或廉政违规的实行一票否决,具体责任人员实行末位淘汰。(三)淘汰人员的处理类型凡被确定为末位淘汰人员的,由某镇机关干部轮岗工作、末位淘汰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经镇党委研究同意后对其给予
5、待岗学习和降职免职、辞退等处理,当年度不得评先、评优、晋级。1、待岗学习。凡被确定为末位淘汰人员的,实行待岗学习3-6个月,待岗学习期间不参加绩效考核。待岗期满后由本人书面提出申请,经所在办(所)中心主任和分管领导评议合格者,并报镇党委同意后,可重新上岗。2、降职免职。列为全镇末位淘汰人员的中层干部予以降职或免职。在新岗位工作半年后,如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可以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3、辞退。聘用人员被确定为末位淘汰人员的,可予辞退,具体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市、镇有关规定办理。五、轮岗人员、末位淘汰的处理程序轮岗人员、末位淘汰,按以下程序处理:由某镇机关干部轮岗工作、末位淘汰领导小组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本人,并由本人签字确认。被实施轮岗、末位淘汰的人员,如不服组织处理决定,可按有关规定及程序,向上级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提出复核、申诉或诉讼。六、组织领导与工作保障成立镇党(工)委书记任组长、各班子成员和镇纪委、目督办共同参与的某镇机关干部轮岗工作、末位淘汰领导小组,小组办公室设在镇纪委,由某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