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服务质量跟踪监督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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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旅行社服务质量跟踪监督管理制度旅行社服务质量跟踪监督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旅行社服务,保障旅游者、导游员及旅行社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经营活动及导游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三条导游员委派管理制度。一、导游员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委派。导游员执行本旅行社的旅游接待任务时,由该旅行社执行委派。导游员被借调担任其它旅行社导游时,必须经所属旅行社批准,由用人旅行社执行委派。社会导游执行旅游接待任务时,由用人旅行社执行委派。二、导游员委派管理。(-)行程单的委派效力及存档。行程单是认定导游员是否由旅行社委派的重要依据。行程单一式三联,旅行社、导游
2、员、游客各一联,其中,导游联应当在导游员执行旅游接待任务时携带备查。旅游接待任务完成后,导游员应向旅行社交还导游联,与旅行社联、该旅游接待任务的其它相关数据一并存盘备查。第四条旅游合同行程管理制度。一、行程安排是旅游合同的法定必备事项。旅行社应当把行程单作为旅游合同附件与合同一并提交旅游者。二、旅游合同行程管理。(-)生成行程单。旅行社按照执行委派程序生成行程单。行程单编号应写入旅游合同。(二)行程单的合同效力。行程单是旅游合同的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行程单中游客联应在旅行社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时作为合同附件提供给游客,或于法律规定、旅游合同中约定的免责解除合同期限届满前提供给游客。
3、(三)导游员必须严格按照行程单安排旅游者的旅游活动,不得擅自变更行程安排。(四)行程变更。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领队人员不得擅自改变旅游合同行程。如在旅法律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或者非旅行社责任造成的意外情形导致行程不得不进行变更时,旅行社应采用旅法律程变更确认书或其它能够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的书面文件与游客进行确认;如遇游客自愿、主动提出变更行程(包括但不限于增减有偿服务项目、增减游览时间、增减购物次数等),旅行社也应与游客签订旅法律程变更协议书或其它能够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的书面文件后方可进行变更。附:1、旅法律程变更确认书示范文本(用于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变更整体团队行程)。2、旅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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