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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营管理权限及股权分配协议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丙方:(以下简称丙方)甲方本着帮扶乙方和丙方提升经营能力,增加经济效益为主要目的,在宣威市海岱镇投资开设“尚美惠”日用品店一家。现就店面经营管理权限及股权分配方式等事宜,经甲乙丙三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经营管理权限分配方式:1、甲方作为此日用品店的核心倡导人、投资人和策划人,自然是该店的合法拥有者和决策者,店面经营模式及投资形式由其决策。2、乙方作为此日用品店的主要合作人之一,负责店面的进销存管理、会员管理、财务管理、店员管理及店内日常事务的管理。3、丙方作为此日用品店的主要合作人之一,负责店面的安全管理、物流管理、卫生管
2、理、后勤管理、现金管理及销售目标管理。二、股权分配方式:1、甲方本着不以个人谋利为主要目的宗旨,拥有该店的所有权,但甲方只享有该店所有盈利的20%分红权(该红利甲方将主要用于该店的发展、营销、考察、学习等方面支出)。2、乙方享有该店所有盈利的40%分红权(简称“干股”)。3、丙方享有该店所有盈利的40%分红权(简称“干股”)。三、分红时限约定:自该店的盈利收入能收回全部开店本金之日起(开店本金由投资人收回),甲乙丙三方才能享有该店的盈利分红权,分红时间为每隔6个自然月分红一次。四、基本薪酬约定:乙方和丙方作为店面的主要日常营运管理者和执行者,每月享有1500元的基本月薪,外加200元的全勤奖金
3、。基本月薪将按照乙方和丙方的出勤考核发放。五、协议有效时间:自2013年月日起,至2018年月日止。如需续签,则在本协议期满2个月前商议续签事宜。本协议一式三份,经甲乙丙三方签字确认即可生效。如三方在合作过程中针对合作条款有意调整,经三方同意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甲方(签字):乙方(签字):丙方(签字):签约时间:股东协议书甲方乙方 丙方,身份证号:,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明确公司各股东的合法权益和相互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协议书。第二条公司名称为:车之会所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4、。本公司是企业法人:蔡桂桂,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三条公司住所地为:深圳市宝安44区达海花园第二章宗旨以及经营范围第四条公司宗旨:充分发挥企业的优势,面向国内外市场,积极开展多元化经营,全力追求最优经营业绩和利润的最大化,为全体股东提供优厚的回报。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1、汽车美容、补胎、车辆保养。2、车载用品销售及安装。3、车辆保险购买及索赔、违章处理、年审。4、车辆出租。5、品茶厅。6、二手车收购及交易。7、会员制。会员卡、洗车卡(年卡月卡)出售。8、自驾游组织。第三章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以及比例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五十万元。第七
5、条各方一致商定出资比例以及出资方式为:甲方40%,出资方式为人民币万元;乙方30%,出资方式为人民币13万元:丙方30%,出资方式为人民币13万元;第四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全体股东在本协议签字后天内,必须按协议办理认缴出资的手续,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认缴手续完结后,其入股资产和出资归公司所有。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九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一)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和监事;(四)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五)优先购买
6、公司所增的注册资本或其他股东依法转让的股份;(六)公司终止或清算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七)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复制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A)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享有的权利;第十条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公司章程、遵纪守法;(二)按期交纳所认缴的出资;(三)依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依法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五)不得从事或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的任何活动:(六)无合法理由不得干预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七)保守公司秘密。(A)公司法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五章股东会第十一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
7、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A)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改变经营范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一)修改公司章程。第十二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甲方召集和主持。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每一元人民币为一个表决权。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
8、并、解散、清算、变更公司形式、修改章程、公司对外担保等重大事务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于以上所列事务外的一般事务,实行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按本协议规定按时召开。临时会议可以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提议召开。但应当于会议召开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行使委托书载明的权利。股东经通知后既不参加股东会又没有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的,视为自动放弃表决权。如有恶意或明显故意不通知部分股东而召开股东会,致使部分股东未能参加股东会时,该次股东会所作决议无效,应重新对所
9、议事项进行表决。第十五条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制作书面决议,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决议上签名。会议记录和书面决议应妥善保存。第六章董事会第十六条公司设立董事会,由甲方担任公司董事长兼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日常经营支出5000元以上均需要董事长签字批准。公司不设立副董事长。第十七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长缺任时,由董事长指定的董事代行董事长的职权。董事会对所议事项实行三分之二多数成员通过原则。董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如有重大事项,也可随时召开。第十八条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应于日前通知董事、总经理、监事,如遇紧急情况,可提前小时通知,如上述人员经两次以上通知且推迟一次会议时间后仍不参加会议,视为
10、自动放弃相应权利,董事会所作决议有效。董事会会议应制作会议纪要和董事会决议,参加会议人员均应签字。第十九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方案;(A)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配置;(九)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宜。(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制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11、和说明(十二)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时,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并在适当时候及时向股东会报告。第七章监事制度第二十条公司设监事一人,由乙方担任公司监事。第二十一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及经理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当董事、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有违反公司法行
12、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以对其提起诉讼;(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八章总经理第二十二条公司设总经理一人,由丙方担任。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公司具体经营活动,行使下列职权:(一)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主持公司的经营活动和管理工作(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五)拟定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六)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人员(七)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A)决定正常经营所需的财务开支(如单次或一定期限累计超过必要的额度,由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决定开支)(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九章股东转让出资以及股权转让第二十三条公司股东在公司登记
13、后,不得抽回投资,但可依法转让出资。第二十四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自或部分出资。第二十五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第二十六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
14、东名册,并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且符合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第十章公司增资以及增加股东第二十八条公司允许按照公司法规定增加股东人数,但应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第二十九条增加股东的程序、出资额、出资折算比例等具体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制定方案,交由股东会表决通过。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第十一
15、章财务核算及利润分配第三十条公司依法建立财会制度。具体制度由执行董事或董事会提出方案,报股东会表决通过。第三十一条公司的会计年度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公司的一切凭证、单据、账薄、报表用汉字书写。第三十二条利润分配是指公司在支出各项费用,依法纳税并提取三金后的纯利润按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红,股东的投资逐年以利润分配的方式进行回收,股东不得随意撤回投资。第三十三条公司注册成立前各股东所花的开办费用计入股东的出资额,股东足额认缴出资的公司依法注册成立后,各项开支计入公司费用,从公司注册资金中支出,股东个人不再承担公司支出费用,股东用于公司正常经营所花的实际费用由公司予以报销。第三十四条利润分配每个会计年度进行一次,如公司经营亏损,则依法进行亏损弥补。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由董事长于每年月日之前送交各股东,如有亏损,应作亏损原因的详细书面说明。第三十六条财务会计报告必须包括下列财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一)资产负债表(二)损益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四)现金流量表(五)财务状况说明书(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