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第十三届运动会青少年组竞赛规程总则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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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第十三届运动会青少年组竞赛规程总则(草案)一、竞赛日期和地点2018年在盘锦市举行二、竞赛项目足球、篮球(含三对三篮球)、排球(含沙滩排球)、乒乓球、羽毛球、网球、曲棍球、垒球、手球、七人制橄榄球、田径、游泳、体操(含艺术体操、蹦床)、举重、射击、射箭、击剑、柔道、国际式摔跤、拳击、自行车(含场地、公路、山地、小轮车)、武术(含套路、散打)、赛艇、皮划艇(含静水、激流)、帆板、跆拳道、现代五项、高尔夫球、速度滑冰、自由式滑雪空中技巧、U型场地单板滑雪空中技巧共31个大项。三、参加单位沈阳市、大连市、鞍山市、抚顺市、本溪市、丹东市、锦州市、营口市、阜新市、辽阳市、铁岭市、朝阳市、盘锦市、葫
2、芦岛市。四、运动员资格(一)符合竞赛规程总则和各单项竞赛规程的各项规定,并自愿签署和遵守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责任书。(二)参赛的辽宁省籍公民,必须于2015-2018年在辽宁省体育局各项目管理中心注册;运动员注册的代表资格以2015-2017年年度注册期内首次注册单位为准,并且须进行2018年省运会当年年度注册确认。2015-2018年度各项目注册第一阶段工作结束一个月后,进行第二阶段注册,各市可注册省内其他市未注册过的运动员,代表本市参加比赛。(三)参赛的非辽宁省户籍运动员1、各市从外省选招的非辽宁省户籍运动员(以运动员户口所在地身份证为准)。参加甲组比赛的运动员必须是2017年1月31日以前
3、在国家体育总局代表辽宁注册的运动员(协议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未达到国家体育总局相关项目管理中心注册年龄或年限规定的运动员须与辽宁省体育局签订全国运动员代表资格协议书。协议期限不得低于9年(含9年)。2、在省运会比赛期间,凡查出“假选招、弄虚作假”的,除取消参赛运动员(队)比赛成绩和参赛资格外,每查出一名运动员在所属代表团中扣除2枚金牌和18分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取消该代表团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和该项目比赛资格。3、符合参加省运会的非辽宁省户籍运动员名单将统一在2018年初公布。(四)经辽宁省体育局认定,由中国篮球学院阜新分院、沈阳体院竞技体校等招生录取并代表辽宁省在国家
4、体育总局注册,并于2017年12月31日以前代表辽宁参加过全国青少年比赛的适龄运动员,可代表注册单位参加省运会。(五)参赛时必须持有辽宁省体育局颁发的辽宁省体育竞赛运动员注册证、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及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学籍证明材料参加比赛。(六)参加2018年省十三运会比赛的运动员必须在省十二运会结束后至省十三运会开始前参加一至两次省级比赛(具体参赛次数由辽宁省体育局各项目管理单位确定)。非辽宁省户籍的运动员必须在一次比赛中进入过前8名(不含接力和团体),方可参赛。(七)运动员注册时,必须交验本人户口簿和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各项目管理单位认为需要时可对运动员进行骨龄检测,尺度及检测方法由各项目
5、管理单位确定,具体详见各单项竞赛规程。(八)各市输送到省专业队(2018年1月1日以后调入)符合参赛年龄的运动员可选择参赛或享受输送奖励,占原单位名额。省体校及沈阳体育学院竞技体校在队和在校运动员,符合参赛条件的可代表原单位报名参赛,占原单位名额。(九)运动员必须实名参赛,如以假名参赛,一经发现,取消其资格和比赛成绩,每发现一例从该代表团中扣除2枚金牌和18分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取消该代表团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和该项目比赛资格。(十)运动员有以下情况的不得参加比赛:1、省专业队正式聘用的运动员(2017年12月31日以前调入的,以省人社厅文件为准)。2、凡不参加辽宁省体育局指派的参赛
6、任务和省专业队集训(或集训中途擅自离队)及拒绝调入专业队的运动员,辽宁省体育局有关项目管理单位可取消其参加辽宁省第十三届运动员的资格,已参赛的运动员取消比赛成绩,收回奖牌。3、在外省市进行青少年注册或代表外省市(解放军、行业体协)在国家体育总局注册的运动员。4、代表外省市参加省级及省级以上比赛的运动员。(十一)违反资格规定者,取消比赛成绩,集体项目取消全队比赛成绩。(十二)各项目允许交流,但每单位每项目只能与省内一个单位交流(东道主除外),在省运会周期(2015-2018)只允许交流一次,交流人数不限。各项目交流办法由辽宁省体育局各项目管理单位依据辽宁省青少年运动员交流管理办法和本规程总则相关
7、规定制定。(十三)为维护决赛竞赛编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辽宁省体育局有关项目管理单位受理揭发检举第十三届省运会资格问题的最后截止时间为2018年度各项目注册确认名单公布之日起至赛前两个月内。同时须提交详细的举报和证明材料。逾期一律不再受理。(十四)各参赛单位必须为参赛运动员购买比赛期间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五、参加办法(一)各代表团参加各单项比赛的运动员人数,按各单项竞赛规程规定执行。(二)各代表团团部工作人员(含团长、副团长):凡参加比赛运动员总数(不包括辽宁省第十三届运动会开幕前决赛已结束的项目的运动员人数,下同)在20人(含20人)以下的代表团,可报工作人员3人;运动员总数在21至50人
8、的,可报工作人员5人;运动员总数在51至100人的,运动员每超过10人(尾数不足10人的,按4舍5入的方法计算),可增加1名工作人员;运动员人数在101人以上的,运动员每超过15人(尾数不足15人的,按7舍8入的方法计算),可增加1名工作人员。各代表团团长、副团长:运动员总数在20人(含20人)以下的代表团,可报团长1人;21至50人(含50人)的,可报团长1人,副团长1人;51至100人(含100人)的,可报团长1人,副团长1-2人;101人至200人(含200人)的,可报团长1人,副团长1-3人;201人以上的,可报团长1人,副团长1-4人。此外,各代表团因工作需要可另增设副团长1-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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