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煤矿机电事故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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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露天煤矿机电事故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凡设备遭受意外灾害或损坏,使设备一次停止运转2小时以上或设备损坏价值五百元以上者,均称为机电事故。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露天煤矿。第二章管理细则第三条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向调度室汇报。一切机电事故发生后(包括机电人身事故)能处理的积极处理,不能当时处理时,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的蔓延和扩大,并尽量保护好现场,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向调度室汇报。第四条矿应设以机电副矿长为首的机电事故处理小组。负责机电事故的追查分析,重大机电事故,由公司领导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追查处理,二类机电事故由矿领导负责组织追查分析。一般机电事故由机电科负责组织追查处理。第五条凡
2、属重大二类机电事故,应立即电话通知调度室。(1)对已发生的事故必须做到“四不放过二(2)事故发生的原因不找出不放过。(3)事故责任者不明确不放过。(4)没有订出预防措施不放过。对事故责任者没提出处理意见不放过。第六条对所发生的一切机电事故,应认真做好统计,定期进行分析,不断建立建全各种规章制度,或采取其它有效措施,使机电事故率不断降低。第七条说明:1、“重大机电事故”:造成全矿生产中断八小时以上或设备损坏价值在五万元以上者,称为重大机电事故。2、“二类机电事故”提升设备的断绳,跑车蹲罐过卷或大型物件坠入井筒事故;主要扇风机或区扇风机因事故造成停止送风三十分钟以上的事故;压风机气缸或风包爆炸事故;主排水泵因本身原因造成泵房进水,或采区下山水泵淹泵事故;全矿井停电十分钟以上的事故;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的事故;火车头、电机车的碰头、追尾事故等。3、发生死亡和重伤事故统计成机电人身事故。第三章附则第八条凡是与公司或上级有关文件相抵触的条款,以上级文件为准。第九条本管理办法自下发日起开始实施,由机电科负责解释。第十条支持性文件:有限责任公司机电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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