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2023年选聘巡河员兼社会监督员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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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2023年选聘巡河员兼社会监督员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文件精神,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以河长制为抓手纵深推进水生态治理”的生态发展理念,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结合XX实际,特制定本方案。基本原则一是坚持精准落地原则,备选对象生活所在地属于困难地区;二是坚持精准到户原则,一个建档立卡户最多安排一人参与河道巡护;三是坚持突出重点原则,以区域重要河流、重点河段安排河道管护工作;四是坚持自愿公正原则,尊重选聘意愿,在自愿报名的基础上按程序公开、公平、公正选拔任用;五是坚持统一管理原则,巡河员由
2、所属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管理,县河长制办公室提供行业指导,不跨越乡(镇)人民政府聘用。二、目标任务全县聘用巡河员兼社会监督员XX名,补助资金按每人每月800元测算,根据河流分布及重点区域配备原则,巡河员名额分配如下:XX镇X人,XX镇X人,XX镇X人,XX镇X人,XX乡X人,XX乡X人,XX乡X人,XX乡X人,共X人。三、选聘条件(一)优先低收入的脱贫户。(二)年龄一般在1860岁之间,身体健康,能胜任河道巡护工作,责任心强,文化程度至少达到小学以上。(三)政治素质良好,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无不良嗜好及违法犯罪记录。(四)有相应的河道巡护时间保障,能够从事巡河工作,具备一定的游泳技能,能够从事
3、水上、岸坡作业。(五)已选聘的巡河员不能同时担任其他扶贫项目公益岗位。(六)2022年已聘用的巡河员表现良好的,优先续聘,对不能胜任巡河工作或不服从安排的,乡(镇)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和要求另行选聘。对聘用后自愿退出,或出现不符合聘用要求的,以及不胜任、不履行职责,严重违反劳务协议内容,考核不合格的巡河员,乡(镇)人民政府可在告知巡河员本人后单方解除劳务协议,重新选聘符合条件人员补充。四、巡河员兼社会监督员的工作职责第一条河道巡护员(社会监督员)要结合保洁、监管等日常工作,积极协助各级河长开展巡查,发现江河湖库水质异常、入河排污(水)口排放异常等问题应第一时间报告河长。第二条巡护监督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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