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特色商业步行街区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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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特色商业步行街区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XX县特色商业步行街区(以下简称步行街区)管理,把步行街区建成环境优美、秩序良好、安全文明、服务周到、商业繁荣的特色街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并结合步行街区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步行街区,是指位于XX县XX镇XX路、XX城(XX广场)、XX街、XX街范围内,集旅游、文化、商贸、游乐、观光、休闲、居住、办公为一体,并在规定时间内禁止车辆通行的步行街区。第三条凡在步行街区内经营、购物、旅游、居住、执行公务的单位或个人应遵守本规定。第四条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下属单位县城市管理事务中心依照本规定对步行街区范围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2、治安交通秩序、市场秩序、公共商业运营管理等具体公共事务进行协调和日常管理。第五条县公安、市场监管、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城市管理等行政职能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分工,在步行街区范围内依法履行各自的管理职责。第六条县城市管理事务中心应制定步行街区的管理公约装修管理规定等有关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规范步行街区管理,维护步行街区业主、经营商户的合法权益。第七条步行街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供电、供水、排水、消防、邮电、通讯、路灯、燃气、有线电视、交通、绿化等公共设施归口相应的职能部门管理和维护。第八条县城市管理事务中心负责管理和维护步行街区范围内的座凳、花坛、雕塑、景物小品、公共厕所、垃圾站
3、及未归各主管部门管理的其它公共设施,并协助相关部门设置志愿者、旅游、文化等驿站。第九条步行街区内的公共设施不得随意迁改。损坏公共设施的,应由责任人修复或赔偿,并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第十条步行街区内的公共设施确需迁改的,应按法定程序报有关职能部门并取得书面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迁改。有关职能部门在批准步行街区内公共设施迁改前,应就迁改事项征询县城市管理事务中心的意见;县城市管理事务中心应为办理有关报批手续提供协助和服务。第十一条凡在步行街区从事各种经营活动的经营商户,必须服从县城市管理事务中心的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做到挂牌经营、明码标价、门前三包。进驻步行街区的经营项目需符合特色街区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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