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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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调动我市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参照X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市市级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管理办法的通知(X府(2022)6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规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第三条下列纠纷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补贴范围:(一)虽经调解,但调解不成功的民间纠纷案件;(二)综治信访维稳案件;(S
2、)行政调解案件;(四)司法调解案件;(五)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案件;(六)其他不属于人民调解受理范围的案件。第四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XX市辖区内依法成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登记在册的人民调解员。在职在编的国家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员以及其他按规定禁止兼职取酬的人员担任兼职人民调解员不得领取相关补贴。第五条工作补贴以工作实绩为依据,以案定补,镇(街道)或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村(社区)或企(事)业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调处各种纠纷分别给予不同额度的补贴。第六条人民调解员成功调解纠纷后,由人民调解委员会申领“以案定补”补贴。按照“一案一补”
3、的原则申领,补贴标准如下:镇(街道)、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调解纠纷,每宗补贴500元;村(社区)、企(事)业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调解纠纷,每宗补贴300元。第七条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经费由市财政负担,并纳入市财政预算保障。补贴以财政拨款总额为限,如不足则按拨款总额与案件数量比例分配。人民调解“以案定补”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由市司法局负责管理,统一核算,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八条“以案定补”按照“一案一卷,调解成功,协议履行、“一案一补”、“谁调解,补助谁”的原则予以实施。共同调解或跨地区调解成功的同宗案件,按一宗案件进行补贴;同一宗案件牵涉两个或多个当事人,拆分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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